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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提及婚内强奸通奸等问题 新《婚姻法》再受关注

[ 作者:收录网络  加入时间:2006-11-09 20:04:20被读次  来自:Leesuki ]
 

     生活时报消息  4月24日,为公众广泛关注的婚姻法修正案草案,提请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第三次审议。对于社会上反映比较强烈的“包二奶”、禁止家庭暴力等问题在草案中作出新的、更明确的规定。据专家介绍,目前婚姻法修正案已经基本成熟,相信在不久的将来,一部全新的婚姻法将在全国范围内正式颁布实施。

    新规定更明确:“包二奶”要严惩
   
    提请审议的婚姻法修正案草案,将二审稿中“禁止重婚和其他违反一夫一妻制的行为”明确修改为“禁止重婚。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立法人员分析认为,这样修改,对为祸甚烈的“包二奶”问题的针对性强,
法律责任明确。即对属于重婚的,应该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因重婚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导致离婚的,应当承担民事赔偿的责任。对通奸、婚外恋等行为,主要通过德治、党纪、政纪、教育、舆论等办法解决。
    据全国妇联和广东、上海等地反映,重婚纳妾、包二奶、姘居等行为正在挑战我国的一夫一妻婚姻制度。80年代初期,一些沿海开放地区重婚纳妾、包二奶(上海称之为“养金丝鸟”)现象就已出现。到现在,无论是经济发达还是落后地区,上述问题已成为妇女投诉的热点,并呈增多之势。广东省妇联1996年至1998年接受包二奶的投诉分别为219宗、235宗和348宗。过去,包二奶行为较为隐蔽,而目前则越来越公开化了,有的包了二奶又包三奶甚至四奶,还有的妻妾共室。
    甚至一些外出打工人员有钱后找情妇也成普遍现象,而且认为情妇越多越有本事,有的知情人对此也睁一眼闭一眼。
   
    不久前,在北京朝阳区发生了一起耸人听闻的案件,一名一岁半的婴孩在襁褓中被人烧死。他的“过错”仅仅是因为他是“二奶”所生的儿子,而杀人者就是他父亲的合法妻子。
    捉奸在床,妻子拍照合法吗
   
    目前,有了尚方宝剑,妇女是否就可以万事无忧了呢?有关负责人认为,即便是新的婚姻法出台之后,取证难,依然是处理“包二奶”的老大难问题。为了维护自己的权益,证明自己是无过错的一方,众多的妻子当上了业余“福尔摩斯”。有位业余“女侦探”自称花了两年的时间,走街串巷、上山下乡,最终查清了丈夫包二奶、生子入户的事实。为了拍“奸夫淫妇”以及他们的“全家福”,她历尽艰辛,背着相机昼出夜伏数月,却始终一无所获。有次,她好不容易摸上“金屋”,窗外可看到屋内有床,但里面却空无一人。她在街上取证经常碰壁。物业公司为了维护业主的隐私,守口如瓶。旁人也不想管闲事,怕惹事生非。
    就在《婚姻家庭法》修改过程中,河南郑州市孙女士维护自己“权益”的举动,在社会上引起了强烈的反响。罗玲在孙某家将丈夫袁某与情妇孙某捉奸在床,用相机拍下了两个人的裸照。没想到,身为第三者的孙某近日却向妇联递交了《请求支援控诉书》,在控诉书中称,被申请人罗玲“擅自闯入他人住室对申请人进行辱骂,并拍摄了申请人的裸体照片,四处传播,从而严重损害了申请人的人格尊严及身心健康”。
    据了解,在我国台湾地区,对重婚罪的认定采用的是推定法。比如只要原配与警方在查房的时候,发现两者的头发和衣服很乱,就可以依此推定两人犯了妨碍婚姻家庭罪,而且被包的一方将会受到刑事上的处罚。
   
    “家丑”要有人管
    在审议和修改婚姻法修正案草案时,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和有关法律专家提出,禁止家庭暴力,保护妇女和儿童权益,是当前各国都关注的社会问题,家庭暴力与虐待行为有重合,但虐待不能包括所有家庭暴力的具体情形,主张将禁止家庭暴力与虐待分别规定。因此修正案草案将原草案规定“禁止家庭暴力或以其他行为虐待家庭成员。禁止遗弃家庭成员”修改为:“禁止家庭暴力。禁止家庭成员间的虐待和遗弃”。
    全国妇联调查表明,目前,我国大约有2.7亿多个家庭,每年解体的40万个家庭中,四分之一缘于家庭暴力。江苏省妇联曾对南通女子监狱进行过一项调查,在回收的513份有效问卷中,237个家庭存在家庭暴力,占46.2%;而在这237个家庭中,有125人的犯罪直接与家庭暴力有关。家庭暴力的施暴者多是作为一家之长的成年男子,受害者多为妇女、老人和儿童。家庭暴力手段也越来越残忍,包括辱骂、殴打、关禁闭、罚跪、不许吃饭、赶出家门等。
    制裁家庭暴力虽然法律有明文规定,但具体执行却很难,有的受虐待人自我保护意识不强,有的认为家丑不可外扬,有的甚至不知道有这样的法律规定。全国妇联最近对北京390人的问卷调查显示,有30%的人不知道有这方面的法律,公安机关通常也感到清官难断家务事,法院则常认为证据不足,所以处罚很少。
    此次婚姻法草案对现行婚姻法的一大突破是,对家庭暴力不仅有原则性规定,还增加了一些具体制裁条款,如将家庭暴力作为“感情确已破裂”的一种情形加以规定,受害者有权提出离婚;受害一方在离婚后还可请求损害赔偿等。此外,草案还明确规定受害者可以请求公安机关救助和居委会进行劝阻。这样对正在实施的家庭暴力行为,公安机关接到报警后,就不能认为是“家务事”而拒绝出警了,否则有可能承担“不作为”的法律责任。
    婚内强奸、通奸等未进新《婚姻法》
   
    在这次审议稿中,婚内强奸、通奸等公众较为关注的种种说法都未提及,意味着这些轰轰烈烈讨论的话题可能进不了新《婚姻法》。


“婚内强奸”一直是个极敏感的话题,我国法律目前对此尚无明确规定。上海一区人民法院曾判决当地首例婚内强奸案,29岁的王某在妻子起诉离婚、判决尚未生效之前,强行和妻子发生性关系,法院以强奸罪判处其有期徒刑3年,缓刑3年。较早一起案例发生在陕西,一男子不顾妻子反对,公然在室外与妻子强行发生性关系,他也以强奸罪被论处。但是同样的案例,在四川省却是截然相反的结局:丈夫被判无罪,婚内强奸不成立。
    一些法学家提出,在婚姻法中规定配偶权,是为强调夫妻同居义务,本意是为限制婚外恋的一方与第三者同居。但若真把“配偶权”写进法律,一定程度上会为以“夫妻双方有同居义务”为由的“婚内强奸”大开其道。目前,“婚内强奸”在法学上无法统一,又会给审判实践的可操作性带来难题。应该说,在当前这样的现实背景下,将婚内强奸不作犯罪处理可能是一种无奈但却是理性的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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