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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出口退税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 作者:收录网络  加入时间:2007-03-21 03:49:04被读次  来自:Leesuki ]
 

出口退税,是指国家为增强出口商品的竞争能力,由税务部门将商品中所含的间接税退还给出口商,从而使出口商品以不含税价格进入国际市场参与国际竞争的一种政策制度。其核心:一是商品输出国境外(香港、澳门作为单独纳税区,视同向外国出口);二是退还商品形成过程中的间接税。 
  出口退税是国际贸易实践中税收协调的结果,已经成为处理国际贸易中税收问题的一种有效并为多数国家所接受的国际惯例。各国在税收实践中一般都坚持“征多少,退多少,不征不退”的中性原则。我国的出口退税制度中也规定了“征多少,退多少,不征不退和彻底退税”的基本原则。这样做是为了遵循税收的国家间公平原则和税收的国民待遇原则,也是为了保证本国商品以真正公平的价格参与国际竞争。
  一、加入WTO对我国出口退税制度的要求
  我国从1985年开始实行出口退税制度到现在,这一制度随着我国改革的不断深入而日益完善,目前,中国已经成为WTO成员国,按照世界贸易组织的要求,我国作为缔约国必须遵守最惠国待遇原则、国民待遇原则、互惠互利贸易原则、扩大市场准入原则、促进公平竞争与贸易原则以及贸易政策法规透明原则。这要求我国的出口退税制度必须增强透明度,一切按照国民待遇原则办事,要求出口退税真正实现“零税率”,使我国出口商品真正以不含税价格进入进口国,避免国际间重复征税,与此同时,出口退税也不可高于国内已征的间接税,以免被视为变相补贴而造成贸易争端。因此,加入WTO后,有必要对我国的出口退税制度进行进一步的完善和改革,将不符合世贸组织规则的出口退税政策进行修改。
  二、我国现行出口退税制度存在的问题
  (一)出口退税政策变化过于频繁
  1994年,国家税务总局制订颁发了《出口货物退(免)税
管理办法》,对新税制下的出口货物增值税和消费税的退、免税做了规定,但这一政策仅仅实行了一年多,1995年和1996年由于国家经济紧缩、财政负担和出口骗税猖獗,我国两次大幅度降低出口退税率。后来随着国家经济形势的好转和打击出口骗税取得了一定成效,为了鼓励外贸出口,我国又于1997年、1998年和1999年多次提高出口退税率。诚然出口退税政策的不断变化是有一定原因和经济背景的,但是短时间内大量的修改和变动也会产生很大的不利影响,首先不利于企业对生产经营活动进行长期规划,特别是不利于企业的出口规划,出口退税的频繁变动会使企业感到无所适从。其次,对税务部门的出口退税工作产生不利影响,给税务部门组织工作带来很多不便。
  (二)现行的出口货物退税率与法定征税率不一致,没有真正实现出口“零税率”
  至2001年按国家税务总局测算的计算口径,我国出口商品的平均退税率为15%左右,而平均征税率按增值税计算为17%.除四大类机电产品的服装外,其他大部分商品的出口退税率未达到法定征税率。这意味这我国大部分出口商品不能以真正的不含税价格进入国际市场。在国际市场竞争日益激烈的今天,无疑不利于我国出口商品竞争力的增强,而且这种做法本身不符合WTO规则和国际惯例许可的全额退税原则。更为重要的是如果企业出口商品不能以不含税价格进入国际市场参与竞争,就会在国际竞争中处于不利地位,这样会挫伤企业的出口积极性,从长期来看也不利于我国的外贸出口。
  (三)出口退税运用范围比较狭窄
  目前,我国的出口退税仅限于增值税和消费税,并没有涵盖所有的间接税,这也与WTO规则和国际惯例存在差别的地方。《关税和贸易总协定》第六条规定:“一缔约国领土的产品输入到另一缔约国领土,不得因其免纳相同产品在原产国或输出国用于消费时所需交纳的捐税或因这种捐税已经退税,即对它征收反倾销或反补贴税。”此处所说的消费时所交纳的捐税是指货物应交纳的间接税。由于我国是实行以间接税为主体的税制结构,间接税除了增值税和消费税以外还有营业税、印花税、特许经营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附加税等。为了鼓励出口,可以考虑把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附加税也列入出口退税范围。这样做不仅有利于提高企业的出口积极性,也使我国的出口退税制度更符合WTO规则和国际惯例。
  (四)出口退税指标的计划性和出口退税完全由中央财政负担的不合理性
  我国出口退税指标的计划性很强,但在实际操作中由于预测的不确定性以及受年度财政的影响,往往使计划指标与实际数量有较大出入,例如1994年和1995年计划指标分别是450亿元和550亿元,而实际应退税款分别为715亿元和846亿元,1997年情况正好相反,计划指标为735亿,而实际只退了432亿元。出口退税的计划指标是计划经济时代的产物,入世后,这种计划指标越来越不能适应经济发展的需要,而且会对我国出口退税政策的落实和整个外贸出口起到阻碍作用。
  1994年税制改革前,出口退税应退还的增值税和消费税由中央财政与地方财政共同分担,1994年税制改革之后,出口退税计划不再和出口创汇任务挂钩,而是纳入工商税收计划统一管理,同时外贸出口退税指标全部由中央财政负担。但是随着进几年我国外贸出口的大幅度上升,尤其是“免、抵、退”的全面实施,中央与地方财政收支的比例已经发生了巨大的变化,完全由中央负担出口退税就不太合理,而且中央也无法继续承受如此沉重的负担。
  (五)出口退税管理制度上存在的问题
  首先,出口退税管理体系不健全,管理方式和管理手段存在问题。出口退税涉及外经外贸、海关、税务、工商等多个政府职能部门,各职能部门都有自己的一套管理体系,而部门之间的联系不紧密,协作配合不到位,电子信息化手段不衔接,容易产生管理上的灰色地带,给骗税分子以可乘之机。尽管税务执法部门为了防止出口骗税做了很大的努力,但总的看来,出口退税的管理方式和手段并不尽人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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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次,出口退税管理办法上存在问题。我国目前针对不同的企业采取不同的出口退税管理办法,从而导致不同企业退税收益上的差别。在加工贸易出口上,对来料加工两头在外的企业采取免税,导致企业放弃使用国内原材料,而大量从国外进口原材料,这对我国经济长远发展是不利的,不仅损失了外汇,而且从客观上限制了国内原材料市场的发展。
  目前,我国采取两种出口退税管理办法:一种是“先征后退”的管理办法;一种是“免、抵、退”的管理办法。“先征后退”的管理办法客观上由于征退税在时间上的分离,造成了征退税环节相脱节,从而导致多征少退、少征多退、未征也退的现象,容易诱发出口骗税现象。“免、抵、退”管理办法是一种比较先进和科学的管理办法,我国自1997年起对自营出口企业实行这种管理办法,实践证明,这种办法对于解决征退分离问题,有效防止出口骗税起到了一定作用,也有利于我国税收政策与国际接轨。但是,在实际管理上仍然存在一些问题,需要进一步规范。
  三、加入WTO后完善我国出口退税制度的对策
  (一)增强出口退税制度的稳定性
  出口退税制度的频繁变动不利于企业的出口规划和税务机关的管理工作,因此,我国目前首先要做的是增强出口退税制度的稳定性,这样做有利于我国企业更好的参与国际竞争。这要求我国政府和税务机关从我国经济的长远发展出发制订切实可行、稳定、透明的出口退税制度。
  (二)提高出口商品的退税率,实现彻底的“零税率”
  目前,我国平均退税率已调整到15%,但是仍然低于17%的平均征税率,这样不利于我国出口商品以不含税价格公平地参与国际竞争,也与世贸组织的规则不相一致,更不符合出口退税的国际惯例。因此,我国必须尽快彻底实行“零税率”,并保持这一政策的稳定性。根据有关专家推算,出口退税每提高一个百分点就相当于一般贸易出口成本下降约一个百分点,国内生产总值增长零点八九个百分点。可见,提高出口退税的退税率不但不会对财政造成损失,还会以刺激出口的方式来提高国内生产总值,从而进一步增加财政收入。
  (三)扩大出口退税的适用范围
  根据WTO规则,首先,建议扩大出口退税税种的范围,将营业税,以及随同增值税征收的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接列入退税范围,以便进一步增强我国出口产品的竞争力。其次,建议对所有出口商品(除国家限制或禁止出口的商品以外)都一视同仁,出口货物是企业自己生产的也好,是企业从流通企业购进的也好,均允许以不含税价格进入国际市场。
  (四)逐步取消出口退税计划指标,按实际情况办理退税
  目前,出口退税计划指标的确有其存在的合理性,但是随着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入进行,这种生硬的计划指标不仅郴能对出口退税起到预测和指导的作用,还会形成一种硬性约束,对整个外贸出口起到阻碍作用。加入WTO之后,要求我国政府必须按照市场规则参与国际竞争,在市场越来越灵活的今天,计划只能起指导作用,而不能成为一种硬性指标。
  (五)出口退税由中央地方财政合理分担
  在出口退税的财政负担上应该根据实际经济形势的需要改为中央地方共同负担,至于分担比例不必一律按照增值税的分成比例确定,可以根据各地方的经济发展水平,地方财政的富裕程度和出口退税的规模来确定。
  (六)完善出口退税的管理
  首先,完善出口退税立法体系,建立规范的出口退税管理系统,简化出口退税资料和稽查手续,加强出口退税电子化管理。建立相关部门之间的信息共享和责任分担体制。争取早日实现出口退税跨地区、跨部门的计算机联网,进一步推广和完善“金税工程”和“电子口岸”,在税务系统内部、税务机关与海关、外管、工商、银行之间建立出口退税凭证与数据资源的共享体系,同时切实落实好各部门的责任分工。
  其次,进一步完善出口退税管理办法,尽快建立统一的出口退税管理办法,管理办法的不同不应该成为对企业优惠或歧视的手段。按照WTO的要求和国际惯例,除了国家禁止进出口和限制进出口的企业和货物外,所有企业可以对所有货物拥有进出口经营权,在这种情况下建立一种科学、合理、统一的出口退税管理办法是很有必要的,目前,对不同的企业采取不同管理办法的做法事实上使不同企业获得的利益不同,有背于WTO的公平竞争原则与国民待遇原则。笔者认为,“免、抵、退”的管理办法不仅具有科学性,而且与国际惯例比较接轨,有利于减少出口退税资金流量,有利于促进征退一体化,还有利于防范出口骗税,所以这种管理办法应该在我国进一步推广,不分是生产企业还是贸易公司,都实行统一的“免、抵、退”的出口退税管理办法。
  参考文献:
  [1]贺志东著。现行出口退(免)税操作指南。机械工业出版社2002
  [2]韩丽娜。入世后我国出口退税制度的改革与完善。税务与经济,2002(3)
  [3]张立忠,刘军。中国“免、抵、退”税政策存在的问题与思考。涉外税务20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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