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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隐私权的探讨

[ 作者:收录网络  加入时间:2006-11-09 16:35:47被读次  来自:Leesuki ]
 

随着社会文明进程的不断推进,个人权利与人身尊严越来越引起人们的重视,隐私权已成为当代公民保护自身人格的一项重要权利。科技手段和现代传媒的普及,使猎取他人隐私、满足好奇心理、或达到商业及政治目的的社会现象已屡见不鲜。

一、隐私权的概念及特征

隐私是一种与公共利益、群体利益无关的,当事人不愿他人知道或他人不便知道的个人信息,当事人不愿他人干涉或他人不便干涉的个人私事和当事人不愿他人侵入或他人不便侵入的个人领域。隐私有三种基本形态:个人私事、个人信息、个人领域。

自1890年美国学者路易斯·布兰代斯和埃.威斯汀第一次提出隐私权加以承认并保护后,时至今日隐私权还没有一个确切的,统一的定义。中外学者对隐私权下了很多的定义,外国学者关于隐私权的定义具有代表性的有以下几种:1、《牛津法律大词典》对隐私权下的定义为:“不受他人干扰的权利、关于人的私生活不受侵犯或不得将人的私生活非法公开的权利要求。”2、《布莱克法律词典》对隐私权下的定义为“私生活不受干涉的权利”或“个人私事未经允许不得公开的权利”,传统上理解为“独自一人享有的权利”。3、美国侵权法对隐私权的概念也未做出明确规定,但列举了侵犯隐私权的四种形式,即“盗用、侵入、公开透露私人事实,在公众眼里歪曲他人。”4、随着情报化、信息化社会的发展,有人给隐私权下了几个新的定义,叫“个人情报保密权”,又叫“控制自己情报流转的权利。”①其含义是指公民对有关自己的个人情报的产生、储存、利用、修改、流向等享有支配权。在我国隐私权是个比较新的法律概念,对其进行研究是近几年的事情,对隐私权的概念问题也未取得一致的认识,代表性的观点有以下几种:1、第一种观点认为:“隐私权也称为私生活的秘密权,是指公民对自己的个人生活秘密和个人生活自由为内容,禁止他人干涉的一种人格权。”②这个概念在我国是比较权威性的,为大部分学者所接受。2、第二种观点认为“隐私权是指公民和法人对其个人秘密或者企业法人秘密所享有的,不可侵犯的权利。隐私权也被称作个人(企业)秘密权。”③这个定义的特别之处在于它认为法人也能成为隐私权的主体。3、第三种观点认为:“隐私权是公民依法享有的住居不受他人侵扰以及保有内心世界、财产状况社会关系、性生活、过去和现在其他纯属个人的不愿为外界知悉的事务的秘密权利。”④除以上列举的七种定义之外,中外学者还对隐私权这个概念下了很多其他的定义,但在外延和内涵方面都未超出以上定义的范围。分析隐私权的多种定义,可以发现他们的共同之处,即设立隐私权的目的是为了使公民的私生活和内心世界不受干扰,这也是隐私权的宗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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