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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设仲裁法院:历史与当代(3)

[ 作者:收录网络  加入时间:2006-11-09 16:42:15被读次  来自:Leesuki ]
 

    经过认真研究,中国政府于1993年7月15日由国务院副总理兼外长钱其琛致函常设仲裁法院秘书长,通知中国政府恢复在常设仲裁法院活动。同年10月24日,钱副总理兼外长又致函荷兰外交大臣,通知中国政府承认两海牙公约。[10]中国恢复活动后的首任四位仲裁员(端木正、邵天任、李浩培和王铁崖先生)应邀出席了1993年9月在海牙召开的常设仲裁法院首次全体仲裁员大会。

    二、常设仲裁法院的作用及其新的发展

第一次世界大战后建立的国际联盟,宣布的口号是 “安全”、“裁军”和 “仲裁”,把仲裁作为主要的和平方法大加宣扬。从1902年至1922年这二十年的时期内,海牙常设仲裁法院审理了18件仲裁案。这些案件无一例外都至少有一方是西方国家,其中法国作为当事方9次,英国6次,意大利5次,美国4次。[11]可见其作用的发挥并不具有普遍性。囿于当时的国际背景,国际法远未成为世界各国维护自身权益的有力武器,常设仲裁法院更不可能担当太多维护和平、解决争端的使命。

但是这一阶段常设仲裁法院的工作仍是值得肯定的,它在和平解决争端的历史中做了有开创意义的实践,并对国际法产生影响,为其后国际通过国际组织和法律手段解决国际争端提供了经验和借鉴。

例如1912年意大利诉秘鲁卡涅瓦罗求偿仲裁案(the Canevaro Case)中,因卡涅瓦罗声称自己具有意大利国籍,意大利给予其外交保护,要求秘鲁政府清偿有关债务。1910年4月,秘鲁和意大利协议将该争议交付常设仲裁法院解决。法院设立了由法国路易.雷诺(Renault)教授主持的仲裁庭,它认为:卡涅瓦罗因出生而取得秘鲁国籍,又因为是意大利父亲的儿子而取得意国籍,所以这是双重国籍的问题。因为该人在多个场合以秘鲁公民的身份出现,比如他竞选秘鲁议员,接受了秘鲁驻荷兰总领事的职务等,所以秘鲁政府有权认为他是秘鲁公民并否认他作为意大利求偿人的地位。该案裁决在发展“积极国籍”或“有效国籍”规则方面有重要意义。有关原则为一系列国际判决遵循,如1955年诺特波姆案(Nottebohm Case)。卡涅瓦罗原则被纳入1930年《关于国籍法冲突的若干问题的海牙公约》的第5条。它为第三国鉴别应承认哪一国国籍提供了一个标准。[12]

1922年根据国际联盟大会通过的规约,常设国际法院宣告成立,与常设仲裁法院并行,提供了新的和平解决国际争端的司法途径。据统计,在两次世界大战期间,自1922年到1942年,除却其提出的咨询意见不算,常设国际法院受理案件65件,判决32件。[13]常设国际法院,以及二次世界大战后作为其替代者的国际法院的成立,无疑对常设仲裁法院的作用构成影响;更主要的是,二战后国际社会长期存在的“冷战”,  也使常设仲裁法院身处“冷宫”, 少有用武之地。1923年到1940年,常设仲裁法院审理了5个案件;此后直至1980年,只审理2个案件,其中一个还是30年代提交的旧案。

然而,常设仲裁法院并没放弃努力,坐以待毙。行政理事会在1959年12月2日的一项决议中希望各缔约国更多地求助该于法院的工作。1960年3月3日行政理事会在一份照会中声明,常设仲裁法院没有,也不打算与国际法院竞争,法院工作范围内的仲裁仅是为那些对把分歧提交国际法院犹豫不决的国家提供便利。当事国对由自己选出的仲裁员组成的法庭往往比对由代表世界各大法系的15名法官组成的法院要自信得多;仲裁为争端的解决提供了“公允及善良”,特别是在涉及有关政治性问题的情况下;此外,常设仲裁法院的程序比国际法院的程序要简单得多。理事会希望各国注意到常设仲裁法院的这些好处,并希望有更多的国家加入1907年海牙公约。[14]

    1991年和1992年,常设仲裁法院秘书长连续两年出席了联大。1993年,常设仲裁法院要求成为联大常设观察员(permanent observer status),以求在联合国与常设仲裁法院之间建立一种永久性有机联系,从而有助于常设仲裁法院更积极地参加联合国“国际法十年”(the United Nations Decade of International Law)活动,增加人们对常设仲裁法院的了解,更有效地补充国际法院的职责,进一步加强同联合国在所有适当领域的合作,鼓励联合国成员国尚非海牙公约参加国的尽早加入公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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