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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非市场经济地位和欧共体[1]对华反  

非市场经济地位和欧共体[1]对华反倾销法律(6)

[ 作者:收录网络  加入时间:2006-11-09 16:47:40被读次  来自:Leesuki ]
 

2004年6月28日,欧盟委员会公布的对中国市场经济地位评估报告认为,中国在欧盟规定的5条标准中有4条没有达标,因此,拒绝给与中国市场经济地位。这四个方面是:1、政府对经济施加影响的程度。欧盟要求减少政府对经济的干预,保证对所有公司一视同仁。报告认为,在中国,政府对经济的干预仍然广泛存在,对国有企业的待遇优于私营和外资公司;2、公司治理方面。欧盟要求中国公司进一步遵守现行的《会计法》。在以往的反倾销调查中,欧盟委员会发现,有些涉案的公司不遵守基本的会计法规,甚至连账本都没有。因此,报告建议今后凡是涉及中国公司的反倾销调查,都要严格审查公司账目是否真实,是否反映了产品的成本和价格;3、产权和破产法。欧盟要求在破产程序及尊重产权和知识产权方面保证对所有公司采取平等待遇。评估报告认为,财产权和知识产权的保护在中国还不够充分,并对破产机制执行过程中的不公平表示忧虑;4、金融领域。评估报告对中国金融领域的现状提出了尖锐批评,要求金融机构按照市场规则运作,取消歧视性的规定,保证金融机构合理配置资源。在欧盟的报告中,目前中国只满足5个标准中的一个,即“在与民营相关的企业运作中没有政府引起的扭曲现象”及“没有易货贸易”。欧盟委员会的评估报告,无论是否只是出于纯技术意义上的分析,对中国的企业来讲,应该加强建立和完善现代企业制度的紧迫感,完善的现代企业管理制度是证明市场经济地位的重要方面。

2004年3月13日,欧共体部长理事会公布了酝酿已久的第461/2004号反倾销条例[20],该条例对现行的第384/96号反倾销基础条例作了较多的实质性修改,其中一个重大的变化是提高了欧共体理事会表决机制的效率,从反倾销基础条例之前的法定多数表决制到反倾销基础条例规定的简单多数表决制到现在的简单多数否决制,再一次表明欧共体成员国对欧共体委员会提案民主控制机制的削弱和欧共体委员会的权力的相应扩大,进入欧共体的第三国的产品被征收最终反倾销税的可能性大大增加了。2004年5月1日,欧盟扩大到25个成员国,其反倾销措施也自动扩大到10个东中欧成员国,这将对中国的出口带来一些不利的影响。2005年1月1日,根据世界贸易组织有关协议规定,纺织品服装进口配额将全部取消。欧盟全部取消配额后,中国纺织品服装对欧盟的出口肯定会继续增长,势必会对欧盟相关产业造成极大冲击。欧盟贸易保护将会抬头,对我国的出口产品采取反倾销措施可能增多。所有以上的分析表明,中国应对欧盟反倾销的形势依然严峻。

 


[1] “欧共体”是“欧洲共同体”的简称。“欧洲共同体”这一称谓具有广义和狭义两种涵义。广义的“欧洲共同体”为1952年《巴黎条约》建立的欧洲煤钢共同体、1958年两个《罗马条约》建立的欧洲经济共同体与原子能共同体的统称;狭义的“欧洲共同体”仅指三个共同体中的“经济共同体”。随着1993年11月1日马斯特里赫条约(通常指《欧盟条约》)的生效,“欧盟”这一新的称谓出现在世界舞台上。《欧盟条约》并没有废除取代原有的建立三个共同体的条约,欧盟的诞生也没有终止三个共同体的存在。欧盟由三条支柱构成,第一条支柱是经济与货币联盟,第二条是内政与司法事务,第三条是共同安全与外交政策。第一条支柱是以修正《欧洲经济共同体条约》的形式出现,其中主要的修正是改《欧洲经济共同体条约》为《欧洲共同体条约》,改“欧洲经济共同体”的称谓为“欧洲共同体”,以表明更多的非经济使命进入该共同体范围。至此,“欧洲共同体”这一称谓在法律上正式诞生。因此,本文使用“欧洲欧共体”这个称谓,而不是“欧盟”,并建立在狭义的基础上。某些地方使用“欧盟”这一概念,是考虑到习惯用法,并不是建立在严格的法律意义上。

[2] 时间分别为2004年4月14日、5月14日、5月29日、6月16日和6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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