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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国有企业法人财产权的性质(3)

[ 作者:收录网络  加入时间:2006-11-09 16:51:26被读次  来自:Leesuki ]
 

单纯的所有权说认为国有企业对其法人财产享有所有权。这一观点比其他观点似乎前进了许多,克服了相对所有权说、经营权说的缺点,从理论上来讲也有其正确之处,但其忽视了一个基本问题,就是国有企业法人财产的构成。债权、知识产权如商标、专利等,这些毫无疑问是国有企业法人财产——无形资产的一部分,但是,国有企业对其享有的权利却只能是债权、知识产权等。按照传统民法的理论,所有权的客体必须是单一物、独立物、有体物,知识产权属于无体物,不能成为所有权的客体,但其却是国有企业法人财产的一部分。因此,单纯所有权说缩小了国有企业法人财产的范围,使一些本该属于国有企业法人财产范围的不能被完全包括进去。
以上分析了当前法学界的几种观点,本文吸收各种观点的正确之处,认为国有企业法人财产权是以企业法人财产所有权为核心,包括债权、知识产权等权利在内的综合性财产权。
三、理由
(一)国有企业法人财产权是以所有权为核心的
国有企业财产主体的虚位成了阻碍国有企业发展的绊脚石。虽然我国实行社会主义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那么,从理论上来说应该是所有的公民都对国有企业的财产享有所有权,但我们的所有权行使只能通过国家这一代言人来行使。国家(中央政府)又将这一权利层层分解,以致每一级政府都或多或少的对一定的国有资产行使所有权。这一做法的初衷是好的,但最终却造成了国有资产无人负责的状态。因为人人都享有所有权,但又似乎都没有所有权,所有权的模糊状态必然造成无人负责的局面。国家的主人--人民怎么来监督国有企业财产的运转?政府又怎样监督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做为国有资产所有者的国家与做为承担社会经济发展职能的国家怎样并行不悖?
一方面,国有企业法人财产权主体权利不明、责任不清,国有资产实际上处于无人负责,低效运营的状态,即所谓产权主体的“缺位”。[10]另一方面,根据现行
法律,国有企业并不能享有国有企业财产所有权。所以,国有企业法人不会怎么积极关心国有企业资产问题,使得实践中屡屡发生一些国有资产流失而无人起诉的情况。在此情况下,有些地方尝试由检察机关代为提起诉讼,然而检察机关代为提起民事诉讼又有不少法律上的障碍,相比之下,由国有企业以所有人的名义起诉较为合理,所有人的言下之意就是享有所有权。综上所述,笔者认为单纯从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的角度来讲,也应该授予国有企业对其财产,尤其是有形资产的所有权。一旦国有企业对其有形资产享有所有权,它就会积极主动地想法设法使其增值。以这样的方式来结束国有资产的无人负责状态,又能使其增值,这岂不是皆大欢喜。
既然国有企业不能对自己的法人财产享有所有权,又如何能享有处分权?《企业法》第二条第二款规定:“企业财产属于全民所有,国家依照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的原则授予企业经营管理。企业对国家授予其经营管理的财产享有占用、使用和依法处分的权利。”国有企业处分其法人财产大概依此而来。众所周知,占有、使用、处分、收益是所有权的四项权能。处分权能,是指依法对物进行处置,从而决定物之命运的权能。[11]只有所有人才能依自己的意志处置自已的财产。国有企业能依法处分其财产,这种处分权能已经超越了没有所权的权利人的权限,已经行使了所有人的意志。所以,这种处分权的行使表现了国有企业拥有事实上的所有权。
国有企业对其经营的财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的权能。根据《企业法》的规定,国有企业可以占有、使用国家授予其经营的财产。占有权能是实际掌握、控制物的权能。[12]国有企业依法占有、控制着企业财产,因此,它享有占有权能。使用权能是按照物的性能和用途对物加以利用,以满足生产生活需要的权能。[13]国有企业对其依法享有使用权的国有企业财产进行使用,组织职工合法使用其财产,通过使用而创造出新的价值。通过以上的分析,笔者认为国有企业对其经营的财产享有占用、使用的权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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