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将私法作为一个整体的学问(上)(2)

[ 作者:收录网络  加入时间:2006-11-09 16:54:26被读次  来自:Leesuki ]
 

    在社会科学这种叙事式的发展进程中,狭隘的法学学科分类体制不仅使人们失去了对学术所应有的人文主义理想和关怀,并且使学术体制一方面成为偏见的生产地,而另一方面则成为某些人谋求专业地位和建立所谓"学术权威"的场所。尤为严重的是,法学本身是一门实践性很强的学问,因而它所面临的诱惑也就更多。青年学者孙宪忠博士曾对那种动辄把某种制度归结为"市场经济"或"计划经济"的定性做法表示过不满,认为这是"一种看起来与阶级分析的方法有所背离,但是从研究方法看却属同类的研究方法"[④]。而在我看来,从严肃的学问角度出发,这种"研究"与其说是研究,倒不如说他们是依附于时事政治的一种媚俗。因此,是否将法学看成学问,在当代中国几乎也成为了一个问题。从这个角度看,尽管我也并不十分赞赏诸如"学问中国"之类的江湖豪情和"漫话法学"式的闲情逸致,但相较之下,"学问中国"毕竟有一种试图将学问看成学问的情怀,而"漫话法学"也竟有一种远离尘嚣的悠然。因为这些研究毕竟可以在一种近乎"自娱自乐"的学问中在一定程度上完成学术的独立性和自主性建构。我们不能放弃社会科学自身的操守而去逢迎政治和经济,从而让政治和金钱去为所欲为。政治概念会减弱法学的学问价值或学术性;而金钱则可以腐蚀一个学者的灵魂。私法学术性的建构更需要学术人能够战胜自己的私欲! 拉德布鲁赫(Gustv Radbruch, 1878-1949)曾说过,那些有理由去为自身的研究方法而忙碌的科学,往往是一种病态的科学。[⑤]这位20世纪早期的德国法学家当然不知道中国法学目前的研究状况,而考虑到缺乏基本研究范式的"国情",我们姑且可以将他的这番话当作一种"坐着说话腰不疼"的说法。[⑥]不过,在当今中国,我们也有理由认为在私法研究领域存在着某种"病态",而且有理由认为这种病态还不能用"中国传统文化中缺乏私法文化或权利文化"[⑦]之类的老生常谈的问题加以搪塞了事。但是,当我们仔细琢磨目前私法研究中关键问题到底出在哪的时候,这个看起来无处不在的"问题",又似乎无处可寻。好在我们这里还可以从一些结论性的现象入手,进行一种反向推论,或许从中能够发现问题的实质所在。
   
    尽管我们的新闻媒体经常会出现一些"十年索赔案"之类报道,但一种权利受到侵害以后常常找不到正当的司法途径而不得不求助于法律之外的力量或干脆放弃权利的事例,在中国社会几乎是屡见不鲜的。将问题归结为老百姓权利意识淡薄的说法,是一种不负责任的做法。因为现实中国的"语境"[⑧],使得我们几乎普遍存在一种"失语症":权利主张的结果,不仅是"得不偿失",往往还要承受更大的精神痛苦。因此,事实上,权利文化的缺乏,可以说是权利实现的"道路"不畅问题;换句话说,也是具体权利交往和实现的制度与规则缺乏,或者说它们本身不具备正当性。在现实中国,伴随着新中国诞生和改革开放发展起来的民事、商事和经济等规范,从总体上看,规范本身的不具备正当性的问题,要比规范缺乏的问题要严重得多。而具体的权利制度与规则存在的"不正当性"的问题,实质上是这些制度与规则中没有将老百姓自己的事当作他们"自己的"事来看待,--也即没有将"私人的"东西当成"私人的";按照一句学理性的话来说,就是这些制度与规则缺乏一种"私法的精神"。然而,私法精神的获得决不仅停留在"自由"、"平等"、"博爱"或"意识自治"等这些口号上,它更多地是要通过学术化的理论抽象、具体规则和制度建立以及其内部相互和谐一致等途径来贯彻和实现。
   
    当然,将法学作为学问的命题,并不等同于法学是否能够作为一种严格意义上的"科学"的问题,--实际上,它并没有要求法学成为一种具有"客观性"或者"唯一真理性"的东西。一个国家属于何种法律体系或建立什么样的制度形式,是具有多样性的制度选择问题。本人认为,将私法作为一种学问,就应当为人们的日常生活情感提供一种知识准备,对老百姓的"想当然"和在"情理"之中的东西,进行辨析,并加以理论化和知识化,从而抽象出合理的规则和生活的基本理念,由此而建构起一种权利文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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