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辩诉交易中国化之契约观视角(2)

[ 作者:收录网络  加入时间:2006-11-09 17:02:36被读次  来自:Leesuki ]
 

    在英国,辩诉交易虽然没有像美国那么显赫和盛行,但是英国法院在司法实践中的确在应用辩诉交易并得到了上议院的认可;受英美法系影响的香港、加拿大也确立了辩诉交易;传统的大陆法系国家如德国、意大利等国不同程度地吸收了美国式辩诉交易的因素,建立了有各国特色的辩诉交易制度,俄罗斯刑事诉讼法也在2002年7月1日正式引进了"认罪交易"。分析比较以上确立辩诉交易制度的国家,其共同点之一就是契约观念在这些国家的深厚基础使得辩诉交易制度才能得以建立和发展。辩诉交易本身是一种契约,是"典型的增加价值的协议",[7】高度发达的契约观念是其产生和发展的文化土壤。辩诉交易制度实际上是根据契约原理而设计的,反过来,也只有在契约文化十分浓厚的国度里,其正当性才不会从根本上被动摇。[8]
    二、辩诉交易制度的契约观内容
    不但辩诉交易制度的产生和发展是以契约观为其理论基础的,而且辩诉交易制度本身包含着契约观方方面面的内容。
    1、平等
    "平等"是契约观的重要内容,交易活动是在当事人双方权利对等、义务对等、地位对等的情况下进行的,并且这种平等性得到对方的认可。在辩诉交易中"平等"就体现为控辩双方人格和地位的平等,这种平等可以说是对刑事诉讼中的强权和特权的否定。控辩平等是辩诉交易制度的结构基础,为辩诉交易的进行提供了主体条件。控方和辩方地位的平等在奉行当事人主义诉讼机制的英美法系国家比奉行职权主义诉讼机制的大陆法系国家得到了更好的体现,只有在当事人主义的诉讼环境下,在对抗制诉讼程序中,控辩双方才能真正的平等,从而享有当事人的独立处分权。
    ⑴辩诉交易中的控方:在两造对抗、当事人主义的诉讼模式之下,公民和国家在诉讼中的地位是平等的,不存在行政关系中的隶属与强制。检察官作为当事人一方参加辩诉交易,与律师进行协商谈判的资本就是其手中掌握的广泛的自由裁量权,当一个案件可能负担败诉风险的时候,检察官就可以行使自由裁量权与辩方进行讨价还价,放弃部分控诉,以换取被告人的有罪答辩。检察官在刑事诉讼中享有如此广泛的自由裁量权是有其深刻的政治原因和
法律原因的,在美国,检察官由选举产生对选民负责,办案质量要接受舆论的监督,这种监督对检察官的政治生涯关系重大,因此,检察官会为提高胜诉率而做一切努力,很重要的一方面就是动用自由裁量权,进行辩诉交易,获取被告人的有罪答辩,以一纸协议结束案子。由此可见,检察官在辩诉交易中类似于民事诉讼中的原告,与被告处于平等的地位,享有一系列的权利处分权。
    ⑵辩诉交易中的辩方:与检察官的自由裁量权相对应,被告在辩诉交易中享有对权利的完全处分权,才能与控方进行平等的交易。被告作为理性的个体,在自己面临被判重罪的情况下,有权选择有罪答辩,从而达到最有利于自己的目的。宪法中确立了被告人与检察官地位的平等;在刑诉中,有证据开示制度保证被告方获得与控方对等的信息,使被告方有能力和控方处于实质上的平等地位;在司法实践中,有发达的辩护人队伍为被告提供交易帮助,不至于使势单力薄、缺乏法律专门知识的被告人无力与检察官抗衡。
    2、自愿
    "自愿"是契约得以达成的前提,在辩诉交易中被告人作出的有罪答辩必须是出于自愿,否则辩诉交易不能得以成立。在美国,一旦被告对控方的指控作有罪答辩,就意味着被告自动放弃了宪法中规定的三项权利:反对自证其罪的权利、要求陪审团审判的权利和对不利于自己的证人的质证权利。因此,法官在接受有罪答辩前,必须询问被告,确认被告是出于真正的自愿,并且告知被告作出有罪答辩的后果,一旦得知被告的意思表示是非自愿的,法官不得接受有罪答辩。在美国还有一系列的诉讼制度保障被告在作有罪答辩时是出于完全的自愿,而非检察官的威逼利诱,如沉默权的赋予、证据开示和律师辩护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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