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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垄断法中的相关市场(2)

[ 作者:收录网络  加入时间:2006-11-09 17:06:45被读次  来自:Leesuki ]
 

      1、合理的可替代性

      在Queen City比萨饼公司诉Domino比萨饼公司一案中,被告和经其特许的比萨店通过订立独家供货协议,限制这些比萨店从其他供货商手中购买比萨饼配料,导致原告不能向被告特许经营的比萨店销售比萨饼配料。因此,原告指控被告从事垄断行为,违反了谢尔曼法的第2条。然而,法院认为,被告虽然垄断了向其特许经营者销售的比萨饼配料,但没有能够垄断在性能和用途上具有合理可替代性的比萨饼所有配料。这即是说,不带有Domino字号的比萨店仍可从其他供货商手中购买比萨饼配料。在这个案件中,因为原告没能正确地界定相关市场,没有从性能和用途上考虑所有可合理替代的产品,所以败诉。[7]

欧共体委员会指出,如果两个产品的物理性能差别很大,以致实际上不具有相同的目的,它们不能被视为相互可以替代的产品。欧共体委员会在1991年的雷诺和沃尔沃一案中,将卡车分为运载量5-16吨和运载量16吨以上的两个产品市场。其理由是这两种卡车的技术性能差别很大,具有不同的用途。[8]欧洲法院在1979年关于霍夫曼-拉罗赫(Hoffmann-La Roche)一案的判决中,从不同维他命的不同性能和用途出发,认定7种维他命属于7个不同的产品市场。[9]欧洲法院1978年关于联合商标(United Brands)一案的判决也是关于认定产品市场的经典判例。法院认为,从香蕉的特性出发,如一年内在一定季节成熟,能够长期满足某些人的需求,且在上市高峰时期,也仅在有限程度上受其他新鲜水果的影响等,说明香蕉和其他水果不具有相互可替代性,从而说明香蕉就是一个产品市场。[10]

      在考虑产品的合理可替代性时,价格也是一个重要的因素。欧共体委员会在其裁决中经常指出,如果两种产品在价格上有相当大的差异,它们不应被视为属同一产品市场。如一般市场上的便宜香水和高级化妆品店的高级香水,它们虽然有相同性能和用途,但由于价格上的巨大差异,不应被视为属于同一个产品市场。然而,有些价格的差异事实上反映了产品的不同质量,按照产品的绝对价格区分产品市场,有时会出现明显的错误。例如,产品A的价格是产品B价格的两倍,产品A的质量也是产品B质量的两倍,消费者可能就认为它们相互是可替代的产品。在这种情况下,如果产品A的价格上涨,消费者可能因承受不起而转向购买产品B;或者因为产品B的价格上涨,消费者可能认为其价格和质量不符而转向购买产品A。这说明,这两种产品尽管价格差异很大,但也具有一定的可替代性。欧共体委员会认为,在界定相关产品市场的时候,决定性的不是绝对的价格差异,而是一种产品的价格变化是否对另一种产品产生了竞争性的影响。[11]这里就涉及到需求交叉弹性的问题。

      2、需求交叉弹性

需求交叉弹性是一个经济学的概念。根据这个理论,如果一种产品的价格稍稍发生变化,这个变化就会引起消费者对其他产品的需求,这种情况就可说明,这些产品之间存在很重要的竞争关系,从而可以被视为属于同一个产品市场。需求交叉弹性反映了消费者在选择商品或者服务时一种变化的可能性,因此,需求交叉弹性是合理可替代性的表现。美国法院的判决指出,“在评价合理的可替代性时,除了考虑产品的价格、用途以及产品的质量等因素外,一种产品和另一种产品之间的需求交叉弹性也可以说明合理的可替代性。”[12]

为了能够科学和规范化地说明需求交叉弹性,《欧共体竞争法中界定相关市场的通告》提出了一个界定相关市场的SSNIP标准。即界定相关市场时,应考虑一个数额不大但很重要且非临时性的涨价(Small but Significant Not-transitory Increase in Price)。根据这个通告,在界定一个相关市场时,“需回答的问题是,作为对一定产品或者一定地域内假设的一个数目不大 (幅度5-10%)但长期性的相对价格上涨的反应,当事人的客户是否愿意转向购买可以得到的替代品,或者转向其他地区的供货商。因为涨价会减少销售数量,在替代程度足以大到使涨价行为无利可图的情况下,这些替代产品或者扩大了的地域就应当包括到相关市场之中。扩大相关产品市场或者相关地域市场的这个过程直至这个数额不大的和长期性的涨价可以使当事人无利可图为止。”[13] 这个标准也被称为认定需求替代的“5%标准”。[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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