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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由心证主义的现代意义(4)

[ 作者:收录网络  加入时间:2006-11-09 17:06:55被读次  来自:Leesuki ]
 

    通过坚持辩论、公开和直接原则,使当事人得以在公开的法庭,在法官面前进行口头辩论,法官同时也进行证据调查,在此基础之上形成直接且新鲜的心证,从而为正确裁判提供良好的基础。
    3、法官内心确信形成的制度担保。法官形成心证所依靠的基础,当然是当事人辩论形成的材料和法官会合当事人进行证据调查得出的结果。但是,要担保法官的内心确信的形成获得公信力及正当性,必须在制度上加以完善。在我国现有制度中,能够提供这样担保的制度可以说几乎没有发挥作用。一种是判决理由的说明,一种是上诉制度。关于判决理由说明方面,我国法院历来所作判决可以称为"无理由判决"或者"无须说明理由判决"。因此,法官如何认定证据及事实,只有他们自己知道,作为案件利害关系人的当事人是没有办法、也无权知道。要求说明判决理由,势必要求法官必须对自己的心证形成加以反复的反省和思量,从而在科学的、良知的基础上形成合理的心证。这与叶自强先生主张的心证公开是一致的。我国部分法院目前正在实行裁判文书改革,已经将判决理由作为裁判文书的重要组成部分来看待。在人民法院五年改革纲要中,裁判文书的改革及理由的说明也列为改革的事项之一。但是,需要注意的是,判决理由的说明与上诉制度必须结合在一起。即当法院的裁判文书理由说明不够时,当事人是否可以对此提起上诉。应该说,当事人提起上诉,主要是对一审法院判决的不服。根据广州市海事法院的法官反映,当事人对判决的不服,很大原因是因为法院的判决中没有说明理由,或者理由说明不清楚、不充分,从而导致当事人不明判决原由,因此决意通过上诉来继续讨个"说法"。因此,在将来重新修改民事诉讼法和修改上诉制度时,可以考虑将判决理由不充分作为当事人上诉的理由之一。
    可见,上述各项原则和制度的落实,直接涉及法官自由心证的合理形成。如果说,当事人证明权的保障是确保判决资料的收集,那么,各种合理原则的贯彻则是确保心证过程的充实,而判决理由的说明是对心证结果的要求的是对心证检验,最后,上诉制度则是对心证错误的救济。[12]
   
    四、自由心证制度的现实意义
   
    自由心证主义作为证据判断的原则,在西方法治国家已经有了长足的发展。成为支配其证据制度的根本性原则。是否应该采用该原则,当然也关系到中国证据制度的根本框架的确立。如果采用自由心证主义的证据制度,则会涉及与此相关的一系列证据制度及原则的变革。首先关于证据的客观性特征与自由心证的冲突如何进行调和;其次,关于证明力的抗辩及其要求的确立;再次,关于表见证明和间接反证的地位;第四,关于辩论原则和审理方式的再改革;第五,关于上诉制度的改革;第六关于当事人证明权的规定,等等,都将提到议事日程上。
    但是,笔者以为,自由心证主义的采用,在还原其本身具有的意义基础上即可让其发挥作用。本来确立该原则是对现有随意证明的否定,赋予法官自由心证的职责和权限,既是赋予他们一种职责,也是对他们的解放。因此,至少在现阶段,应该淡化"监督"的色彩,以保证法官根据自由心证的内在要求,基于衡平原则自由地审查、判断和取舍证据,从而实现合理的证据判断和作出合理的裁判。这应该是当前证据判断原则的确立方向。
   
   
    注释:

[01] 关于这些方面的论述,大体可以参见,何怀宏:《新编证据法学》,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第三章,高等学校法学试用教材《证据学》,法律出版社1983年版第一章等。
[02] 有关资料可以参见,毕玉谦:《民事证据法及其程序功能》,法律出版社1997年版第二章。
[03] 何怀宏,前注书,第79页。不过,关于我国先行的证据判断制度是否属于自由证明,以及后面涉及的关于我国实行的内心确信的议论,都与我们在后面介绍和议论的自由心证主义证据判断原则及制度存在很大的差异。
[04] 叶自强:《民事证据研究》,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第483页。
[05] 毕玉谦,前注书,第91页。
[06] 叶自强,前注书,第456-457页。
[07] (日)伊藤真:《民事诉讼法》,有斐阁1998年版,第299-302页,铃木正裕等编:《民事诉讼法讲义》(補订第二版),有婓阁1987年版第311-315页,庭山英雄:《自由心证主义-它的历史及理论》,学阳书房1981年版第9-12页。
[08] 例如,在与笔者的交谈中,司法部律考中心的阎欣先生指出,当前我国证据鉴定工作存在很大的问题,即对证据力的鉴定通常由"权威机关"来作出,权威机关还是有"级别"的。不仅如此,权威机关的鉴定结论往往还是"结论性"的,即法官往往直接将鉴定结论作为认定事实的主要依据之一,甚至没有就鉴定结论的真实、有效性进行鉴别,也不允许当事人进行争辩。,
[09] 张卫平:《我国民事诉讼辩论原则重述》,《法学研究》1996年第6期,同氏主编:《民事诉讼法教程》,法律出版社1998年版第第四章第三节。
[10] 常怡等:《民事司法的公正及其保障》,《法学前沿》第3期,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叶自强,前注书,第458页以后。
[11] 上述议论主要参考上引论著外,还参考了以下的论著,(日)春日伟知郎:《民事证据法研究》,有婓阁1991年版第二章,同氏:《自由心证主义》,三月章·青山善充编《法律家·民事诉讼法的争点》(新版),有婓阁1988年版第236页以后,光藤景皎:《自由心证主义的现代意义》,松尾浩也·井上正仁:《法律家·刑事诉讼法的争点》,有婓阁1991年版第184页以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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