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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术理性、社会发展与个人自由——兼论国家产业技术政策中的法理学问题(21)

[ 作者:收录网络  加入时间:2006-11-10 21:13:20被读次  来自:Leesuki ]
 

    [⑨] 参见江小涓:《经济转轨时期的产业政策——对中国经验的实证分析与前景展望》,上海: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上海人民出版社1996年4月第1版,第10页。

    [⑩] 参见周叔莲、刘述意、杨沐(编):《产业政策问题探索》,北京:经济管理出版社1987年版,第9页。

    [11] 参加张卓元(主编):《论争与发展:中国经济理论50年》,昆明:云南人民出版社1999年9月第1版,第488页。

    [12] 参见江小涓:《经济转轨时期的产业政策——对中国经验的实证分析与前景展望》,上海: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上海人民出版社1996年4月第1版,第1-2页。

    [13] 参见杨紫烜(主编):《经济法》,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1999年11月第1版,第284-292页。

    [14] 例如,在上海大学法学院曹昌祯教授主编的《中国科技法学》中,设置专章分别讨论了“农业技术推广法”、“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制度”等。参见曹昌祯:《中国科技法学》,上海:复旦大学出版社1999年7月第1版,第5、8章。

    [15] 参见赵震江(主编):《科技法学》,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1998年1月第1版,第9、17-22章。

    [16] 参见王健:《产业政策法若干问题研究》,载《法律科学》2002年第1期。

    [17] 日本在产业振兴方面颁布过不少法令,被认为是二战以后成功推行产业技术政策的典范国家。1981年日本科学技术厅编辑出版了科学技术法令全书,分为6篇26部分,共242件法令,又被称之谓“科技六法”。这些法令,是日本科技进步、产业技术发展和经济腾飞的重要基础。参见〔日〕日本科学技术厅(编):《科技六法》(上册、下册),《科技六法》翻译组译,郭博审校,喻醒尘审定,北京:科技技术文献出版社1988年12月第1版。

    [18] 该法由9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30次会议于2002年10月28日通过;同日,由第77号主席令公布;并自2003年9月1日起施行。

    [19] 参见王先林:《略论产业政策的法律化》,载《法制日报》2002年11月28日,第9版。

    [20] 与这种认识相同,罗玉中教授也谈到了科技立法领域存在的立法层次不高和法律化程度不高的问题。参见罗玉中:《科技进步与法制建设》,载《中外法学》1998年第1期。

    [21] 实际上,将政策与法律对立的做法,是仅仅将法律规范作为“正式制度”的一种法律观念,它忽视了法律本身所包含的政策导向,也没有看到法律实践中所依赖的社会生活基础;它往往容易导致法律自身的孤立,并人为地制造或强化所谓“正式制度”与“非正式制度”之间的紧张关系。

    [22] 参见〔法〕费尔南·布罗代尔:《资本主义论丛》,顾良、张慧君译,北京:中央编译出版社1997年3月第1版,第31-32页。

    [23] 参见朱苏力:《法律与科技问题的法理学重构》,载《中国社会科学》1999年第5期。

    [24] 参见〔日〕青山治城:《科学技术社会的法哲学》,载桂木隆夫、森村进(编):《法哲学的思考》,东京:平凡社1989年4月10日初版,第174页。

    [25] 曹卫东先生认为,作为一种批判理论,这三个层面构成了一个有机的整体。不过,他又认为,“法兰克福学派的批判实际上还是在卢卡奇的思想里打转。”参见曹卫东:《法兰克福学派的掌门人》,载《读书》2002年第10期,第102页。

    [26] 参见陈振明:《法兰克福学派与科学技术哲学》,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2年6月第1版,第2页。

    [27] 由于法兰克福学派人员众多、时间跨度大、涉猎领域广泛和庞杂,的确很难全面把握。霍克海默曾经说,“对整个批判理论的评价并没有一条总的准则,因为批判理论通常是以经常发生的各类事件为基础的,所以,它是建立在自我再造的总体的基础之上的”。而发展到今天,其理论更是纷繁复杂。关于霍氏的论述,请参见〔德〕霍克海默:《传统理论和批判理论》,张燕译,赵月瑟校,载上海社会科学院哲学研究所外国哲学研究室(编):《法兰克福学派论著选辑》(上卷),北京:商务印书馆1998年10月第1版,第88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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