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  页实用文档个人简历论文中心演讲稿自考成考社会学法律常识职场技巧公务员考试法律文书
 
设为首页
加入收藏
联系我们
 
 您的位置:首页 > 论文中心 > 法学论文 > 法学理论 >
栏目导栏
   

    民法

    经济法

    国际法

    司法制度

    法学理论

    国家法、宪法

    刑法

    行政法

资料搜索
热门文章
·预备党员思想汇报范文
·入党自传
·表扬信
·安全生产论文
·怎样写检查
·教育心理学论文
·入党申请书 入党思想汇报
·思想道德修养论文
·应届毕业生简历模板
·社会实践调查报告2
·2006暑期会计实习日记范
·《教育心理学》试题库
·学生入党思想汇报范文
·中国农村医疗保险制度的
·论如何构建和谐大学校园
最新文章
·制作个人简历九大禁忌
·履历的包装
·怎样的简历是比较实用?
·入团申请书例文(6)
·入团申请书范文(1)
·入团申请书范文(2)
·履历表的撰写技巧
·履历说谎话
·入团申请书范文(3)
·入团申请书范文(4)
·简历制作的七个要点
·写简历别犯四个错
·入团申请书范文(5)
·入团申请书模板(初中生)
·个人学习总结
相关文章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经济审判工作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适用<中  
 ·成人高等学校专生本招生全国统一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信用证纠纷  
 ·民法应试的解题方法与技巧  
 ·国家司法考试《民法》应试的解题  
 ·2005年国家司法考试民法试题评析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怎样解决未  
 ·我国各级人民法院各审判哪些案  
 ·申请人在法律文书生效3个月后向人  

民法、民诉法与知识产权研究——21世纪知识产权研究若干问题(3)

[ 作者:收录网络  加入时间:2006-11-10 21:25:03被读次  来自:Leesuki ]
 

    最近修订的专利法,已把专利最终确权的权力给了法院;商标法的修订也准备作同样的改革。将来当事人到法院诉专利局、商标局及相应的复审委员会的案子,将均由法院有关审判庭处理。我们是走多数国家及国际条约所走的路,还是坚持“一刀切”,规定民三庭仅有职权审涉知识产权的民事案子,而在刑庭、行政庭中再各备一批熟悉专利、商业秘密、版权、商标及新出现的域名、网络等等的审判人员,使我们审判人力分散、差错率不断上升?这是国内外十分关注,尤其是国内知识产权权利人所关注的。
   
    我国立法、司法机关应当进一步了解国外的普遍做法、国内原有审判经验中的得失,认真研究一下,是否民三庭(及各级法院相应的知识产权庭)可以作为我国民事审判机构的一个极特殊的庭(亦即国外较一般的并非只审民事案的庭)?是否在这个问题上以不搞“一刀切”为宜?民、刑、行政审判分开,总的是对的。但辩证法在一般承认“非此即彼”时,也在特殊情况下承认“亦此亦彼”。这是恩格斯在一百多年前就多次强调的。在1979年有刑法而无商标法时,刑法中的商标专用权保护条款就曾使商标权在1979年至1983年成为一种“依刑法产生的民事权利”。我们最近一段时期经常谈到“入世”以及与WTO接轨的问题,却很少有人注意到:完全处于国际民商事领域的WTO、旨在规范国际领域财产流转制度的WTO,却在(而且仅仅在)其众多协议中的知识产权协议(即Trips协议)中,对司法审判程序中的民事、刑事、行政不同程序,统一作出了规定。从法理来看,民商事国际条约却涉及行政、刑事,是不是“文不对题”或“名实不相符”?实际这正是国际条约实事求是地解决问题,而不“因名废实”的例证。而认为“民”三庭却受理涉知识产权的行政、刑事案件超出了“民”的范围,名实不符等等,正是较典型的因名废实!也与WTO难以接轨。
   
    在维护知识产权的问题上,中国知识产权理论界在20世纪90年代之前,由于基本上未引入传统民法的侵权法与物权法理论,所以未遇到太多的困难。90年代初,被侵权人难证明侵权人过错的知识产权纠纷、被侵权人难以证明自己实际损失的纠纷逐渐多了起来 。
   
    这时,一部分人试图完全撇开民法的基本原理,在知识产权领域独树一帜。例如,他们论述着“物权的客体不能是物”、“知识产权的客体也不能是作品或技术
方案”、“复制权中的‘复制’、销售权中的‘销售’才是客体”;“凡有权利限制的权利均不是专有权”、“债权不受权利限制,因此无例外地属于专有权”,等等[3]。好在以往十多年里传统民法理论在法学界比较普及,这一方面的失误对我国知识产权研究的影响并不大。
   
    另一部分知识产权界的人,试图引入传统民法原理,探讨“无过错者无民事责任”的《民法通则》106条的适用问题——麻烦就来了(注:见《著作权》杂志1996年第4期、《专利法研究》1999年年刊,等等。)。人们发现:专利管理机关、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多年的查处侵权商品的活动中,大都是违反民法原理或《民法通则》的。例如,工商行政管理人员一旦查到带侵权商标标识的商品,绝不会先去了解商品所有人的主观状态(有无过错)、也不会先去了解商标注册权利人是否已有了实际损失,而是立即要商品所 有人先负一定民事责任——至少是“责令封存”。专利管理机关人员还发现:按照“侵权认定四要件”之一的“实际损失”,《专利法》中的专利权人的“制造权”是不可能被侵犯的。因为任何未经许可之人如果仅仅在“制造”阶段,大都尚未给权利人造成“实际损失”,从而不能被认定为:“侵权”。
   
    这时有民法学家出来作了解释:《民法通则》106条所讲的“过错责任”仅仅指“损害 赔偿”责任,即债权责任;而停止侵权(如封存侵权商品、制止侵权制造活动)则是依“物上请求权”产生的物权责任,这是不需要以过错为要件的。可惜这种解释不仅没把问题解决,反而让人越听越糊涂了。

评论】【加入收藏夹】【 】【打印】【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