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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法律近代化的错位与纠正(9)

[ 作者:收录网络  加入时间:2006-11-10 21:32:21被读次  来自:Leesuki ]
 

随着国粹保存运动兴起,日本朝野逐渐统一认识:“外交忧患在内不在外”,民法的首要任务是为国家经济基础服务,而不应媚从于外交,对与经济基础和国家政体错位的旧民法典的纠正与调整势在必行。1889年爆发的民法典论争以及新民法典的制定就是对旧民法典纠正与调整的具体表现。
旧民法典内容也大体上与法国民法典相同,基本上是以法国民法典的精神为指导的。因此与日本社会现实明显脱节,如亲属法部分在形式上,采用了先规定婚姻、接着规定亲子关系,最后才规定家长和家制的欧洲式序列(在东方古老的传统里,应该是先有“家”,而后才有夫妻关系和子女)。关于血亲、姻亲和配偶的划分也是西方式的。在内容上,虽然保留了家长权,却不承认家长权(户主权)的核心之一的家属居所的指定权,对家长也没有授予对家属婚姻的否决权(无效诉权),这样就大大削弱了家长的权力。
旧民法公布后,立即受到批评,许多人认为旧民法无视日本的“固有的醇风美俗”,特别是破坏了家族制度。这样就形成了对旧民法拥护和反对的两派,由此爆发了“法典论争”。
1889年5月,东京大学法学部毕业生组织“法学士会”发表《对法典编纂的意见书》1。主张民法编纂要兼顾日本风俗民情,慎重行事。成为民法典论争的导火索,围绕民法典是否应该施行产生了激烈的对立和论争。强烈要求民法实施延期的“延期派”认为:“第一,新法典破坏伦常;第二,新法典减少
宪法上的命令权;-----第四,新法典缺少国家思想;第五,新法典扰乱社会经济;第六,新法典改变了税法的根源--”2从上述理由中不难看出,以自由资本主义的法国民法典为蓝本的旧民法与当时的经济基础严重错位,并与1889年颂布的以“普鲁士宪法”为蓝本的明治宪法不相适应。
延期派认为这部民法破坏了日本立国的基础——绝对主义的家长至高无上的家族制度,与明治宪法的精神不符;动摇家族制就动摇了“大日本帝国”的立国之本。法典论争由学术之争发展为政治斗争,由民法范围扩展到政治文化各方面。甚至有人提出“民法出而忠孝亡”。
1892年,民法典论争延续到了帝国议会,虽然明治政府中部分势力出于外交需要,极力强调推行民法典的必要性。但最后由于国粹主义者和自由民权运动异化而产生的民党组成的联合战线要求法典延期,导致旧民法典的流产。
日本的法典论争显然是两种思潮的斗争,资产阶级的自由思想与封建主义思想的斗争。随着体现西方近代自由民主原则的旧民法的失败,通过维护家族制度而维护天皇制度的思想站稳了脚跟。
旧民法施行延期后,日本政府着手重新起草民法。明治26年(1893年),设置法典调查会,以伊藤博文为总裁、西园寺公望为副总裁,以穗积陈重、富井政章、梅谦次郎三人为起草委员,另以数十人为委员。在维持日本旧有习俗、特别是家族制度的原则下,特别参考了德国民法,于1895年完成总则编、物权编和债权编。1896年新民法三编在议会通过,于当年4月27日公布。亲属编与继承编于1898年通过。新民法于1898年7月16日正式施行,又称“明治民法”。
民法论争的焦点在“家制”,“家制”与宪法又密切关联,实质上是一个政治问题。在明治宪法的政体下,家为国之本,家长(户主)制与天皇制是一脉相承的。因此新民法中亲属法的基础内容就是确定封建色彩的“家制”,家的核心是户主(家长),户主为进行其对全家族的支配(统治),拥有强大的户主权。在这种家族制度之下,婚姻关系、亲子关系都从属于维持“家”这—最终目的。在法律上必然表现为男尊女卑、夫尊妻卑等等。在明治宪法的整体体制之下,家为国之本,家长(户主)制与天皇制是一脉相承的。忠孝一本,否定对家长的孝,也是否定对天皇的忠。“民法出而忠孝亡”,当然是绝对不允许的。
日本民法物构权编里的永佃权1就是从封建的地主佃农关系沿袭下来的封建的不平等关系。是违反近代民法的精神的,只能说它是一种变相的封建关系,但却与当时的日本社会经济现状丝丝入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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