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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议经济法教学内容和体例的改革

[ 作者:收录网络  加入时间:2006-11-09 15:46:14被读次  来自:Leesuki ]
 

   经济法是经济类专业学生必修的专业基础课,由于经济法是一门实践性极强的学科,因此,学生学好经济法,对于规范其今后在实际工作中的经济行为,以法律手段维护本单位和自身的合法权益,保护社会经济秩序都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要使学生学好经济法,就要求经济法教学内容与国家经济立法相适应,其体例安排必须科学、规范。只有这样,才有可能通过经济法的教学活动,使学生既掌握经济法理论,又能运用所学的经济法知识分析、解决经济生活中的实际间题.

   党的十四大明确提出了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国标是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江泽民同志指出:“加强立法工作,特别是抓紧制定与完善棵障改革开放,加强宏观经济管理,规范徽观经济行为的法律和法规,这是蓬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迫切要求.”十四大以后,我国加快了经济立法的步伐,公司法、反不正当竟争法、消费者权益棵护法、产品质量法、广告法、预算法、巾国人民银行法、商业钥行法、纂据法、新的税收法律、法规等相继出台,这就要求经济法教学必须改变旧的教学内容和体例,艺立新的教学内容和体例,以适应用经济法规范市场主体,维护市场秩序,加强宏观调控,完善社会保障,促进对外开放和经济建设的客观需妥。

   旧的经济法教学内容和体例不适应立法现状,其主要表现有以下三个方面:

   第一,受“大经济法”观点的影响,把许多民法的内容纳入经济法的教学内容中.“大经济法”观点的首倡者和代表人物是前苏联著名经济法学家拉普切夫,认为经济法是调整纵向经济关系和横向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这种观点在80年代前期对我目经济法学界的影响很大.1986年4月12日我国《民法通则》颁布后,这种观点失去了立法基础.王汉斌在《关于(中华人民井和国民法通则)起草经过的说明》中指出,民法词整横向经济关系,纵向经济关系由经济法、行政法调整.然而,“大经济法”观点对我国经济法教学仍然有很大的影响。北京大学教授、博土生导师高程德在其所著《经济法》前言指出:“民法也可以说是经济法,而且我认为是最基本的经济法.”(经济法》前六章圭是民法的内容,其他经济法教科书也有类似的情况.

   第二,设有摆正计划法在经济法教学内客中的位置.过去我国实行计划经济,认为计划法是经济法的“龙头法”,“是全面监督和指导整个国民经济的法律规定”。在我国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后,“龙头法”的观点巳基本不存在了,然而社会上又存在着在市场经济体制下无须计划的错误倾向,一些经济法教材对计划法的内容避而不谈。我们认为,市场和计划都是调节经济的必要手段,市场对资源配量起基础性作用,它通过价格信号和利润杠杆实现供需平衡,从而有效地配置资源,实现经济效率的提高和经济的稳定增长.但是,市场也有其自身的弱点和消极的方面,市场不是万能的,市场的盲目性可能造成经济的波动和资源的浪费,导致贫富悬殊和社会低层人员的贫困.对于这些“市场失误”,就需要用计划等手段去矫正,以解决经济和社会发展战略目标的选择、经济总量的平衡、重大结构和布局的调整、收入分配中公平与效率的兼顾等市场本身无法解决的调节不是去代替市场机制,而是去补充它,弥补其缺限。所以在经济法中不讲计划法是不符合我国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的。

   第三。经济法教学体倒杂乱,各章先后顺序排列无科学依据。“许多经济法教科书往往既有民法的内容.又有国际商法、国际贸易法的内容,有的还有法学基础理论的内容,五花八门,无所不包。而且经济法各章前盾顺序安排极为混乱.没有科学的划分标准,笔者持有的10多种经济法教科书各章前后顺序安排各不相同。经济法教学内容中讲民法、国际商法、国际贸易法、法学基础理论等,不仅挤占了有限的教学时间,而且还会与开设的其他法学课相冲突,造成学生认识的混乱。经济法教材各章前后顺序排列混乱,没有逻辑联系,没有科学的划分依据,给教师教学和学生学习造成了很大困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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