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  页实用文档个人简历论文中心演讲稿自考成考社会学法律常识职场技巧公务员考试法律文书
 
设为首页
加入收藏
联系我们
 
 您的位置:首页 > 论文中心 > 法学论文 > 国家法、宪法 >
栏目导栏
   

    民法

    经济法

    国际法

    司法制度

    法学理论

    国家法、宪法

    刑法

    行政法

资料搜索
热门文章
·预备党员思想汇报范文
·入党自传
·表扬信
·安全生产论文
·怎样写检查
·教育心理学论文
·入党申请书 入党思想汇报
·思想道德修养论文
·应届毕业生简历模板
·社会实践调查报告2
·2006暑期会计实习日记范
·《教育心理学》试题库
·学生入党思想汇报范文
·中国农村医疗保险制度的
·论如何构建和谐大学校园
最新文章
·制作个人简历九大禁忌
·履历的包装
·怎样的简历是比较实用?
·入团申请书例文(6)
·入团申请书范文(1)
·入团申请书范文(2)
·履历表的撰写技巧
·履历说谎话
·入团申请书范文(3)
·入团申请书范文(4)
·简历制作的七个要点
·写简历别犯四个错
·入团申请书范文(5)
·入团申请书模板(初中生)
·个人学习总结
相关文章
 ·论宪法权力(3)  
 ·论宪法权力(4)  
 ·论宪法权力(5)  
 ·论宪法权力(6)  
 ·论宪法权力(7)  
 ·论宪法权力(8)  
 ·论宪法权力(9)  
 ·论宪法监督司法化(4)  
 ·论宪法监督司法化(5)  
 ·论宪法监督司法化(6)  

论宪法的权威性 (6)

[ 作者:收录网络  加入时间:2006-11-10 21:17:33被读次  来自:Leesuki ]
 

宪法自称权威是—回事,宪法的实际权威则又是一回事。宪法后面 的实际力量对比和宪法文本所记载的东西可以是一致的,也可以相 差十万八千里。宪法规定与社会实际的政治力量对比一致的,就有 权威;不—致的,就没有权威。 把各国宪法拿到这个权威光谱上来检验,不难发现有的宪法是没有 权威的,如曹锟的中国宪法是无耻的拙作,马科斯的菲律宾宪法是 对现实的讽刺;另—些宪法则是完全有权威的,如爱尔兰宪法的记 载就真的变成了现实。大多数宪法在权威程序上介于两者之间,如 英国宪法的“议会主权”现在变成了法律虚构,大选决定政府命运 的宪政主义使英国宪法名实不一,重大问题实际上是经全民表决后 生效的。

纸上的宪法是静止却不变的,但宪法的实施是—个过程,实际生效 的宪法是动态的。发展中国家经常翻手为云,覆手为雨。即使在发 达国家,宪法也不是条条名副其实。美国宪法要求政府“随时公市一切收支项目”,实际上国会和白宫都从未向公民公布,最高法院 也宣称该规定不在它的司法管辖范围之内。

同样在60年代通过《民权法案》前—百多年,英国的国会、总统、法院对宪法修正案第14条所谓“平等保护”条款一直视而不见。根 据1981年修改前的《下列颠美洲法》的明文规定,加拿大政府首相 “须向加拿大议会负责,进而向选民负责”,实际上则明确是向英 国女士的代表---- 总督负责。”意大利宪法明文规走“法院独立行使审判权”,而立法却使行政长官在“最高审判委员会”中占据统治地位,将司法独立原则化为乌 有。卢梭说得好,宪法权威只能是政治权威,只能取决于民心的向 背。

汉密尔顿在《联邦党人文集》第78篇中谈到宪法在政治上的权威。他说:“代议机关的立法如违反委任其行使代议权的根本法,自当 归于无效,这是一条十分明确的原则。因此违宪的立法自然不能使 之生效。如否认此理,则无异于说:代表的地位反高于所代表的主 体,仆人反高于主人,人民的代表反高于被代表者本身。若这样的 话,那么行使授予的权力的人不仅可越出其被授矛的权力,而且可 以违反授权时明确规定禁止的事。”由此他得出结论:“宪法法律相较,宪法优于法律;人民与其代表相较,则人民的意志优于代表的意志。”宪法法律权威似乎是形式主义的逻辑游戏;宪法的道义权威则仁 者见仁,智者见智,莫衷一是;我们只好接受宪法权威是政治权威 一说。宪法有没有权威,即有没有最高效力,不取决于法律上的文 字游戏,也不取决于各个相同甚至各自对立的道德观念,而是取决 于力量的对比。

政治既可以是人性中善良的一面,也可以是人性中残忍的—面,或 者是既善良(口头上)又残酷(行动上)的—种活动、一种生活方式。 人类的本性不是尽善尽美的,而是易犯错误的。麦迪逊在《联邦党 人文集》第51篇中道出了一条宪法原理。他说:“政府本身岂不是充分不过地反映了人性的特色么 ?如果人都是天使,就不需要任何政府了。如果是天使统治人,就不 需要对政府有任何外来的或内在的控制了。最大的问题就在于两方 面:首先使政府有能力控制被统治者,其次就要控制政府自身了。 控制政府无疑要依靠人民,但经验教导我们:人类必须有其他的防 备方法。” 这里所谓“防备方法”,简言之,就是内有分权制衡机制,外有人 民团体对政府的控制,特别是司法机关对立法、行政机关的行为在 个别案件中进行公正的审查。显然单讲这些技术,未必能使人们相 信不经革命便可以达到公平正义的目标。要知道我们探索的问题, 其渊源甚深,不是立宪过程所能揭晓,也不是这些卓著的技术 ---- 分权制度、人权宣言、成文宪法所能收效的。

如果每个政府都有腐败的必然趋势,那末我们仍想知道政府所以腐败的原因,政府所以滥用权力的原因。法(包括宪法)能不能防止 或遏制权力的滥用,我们不能不考虑各种在法律条文之上的价值问题。我们所得实在不多,这里存在着许多的空白,实有待进一步去觅取 各种势必出现的普遍的公平状况,而法律尤其是作为它的依据的宪 法之圆满实施,是以取得这些状况为条件的。

评论】【加入收藏夹】【 】【打印】【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