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  页实用文档个人简历论文中心演讲稿自考成考社会学法律常识职场技巧公务员考试法律文书
 
设为首页
加入收藏
联系我们
 
 您的位置:首页 > 论文中心 > 法学论文 > 民法 >
栏目导栏
   

    民法

    经济法

    国际法

    司法制度

    法学理论

    国家法、宪法

    刑法

    行政法

资料搜索
热门文章
·预备党员思想汇报范文
·入党自传
·表扬信
·安全生产论文
·怎样写检查
·教育心理学论文
·入党申请书 入党思想汇报
·思想道德修养论文
·应届毕业生简历模板
·社会实践调查报告2
·2006暑期会计实习日记范
·《教育心理学》试题库
·学生入党思想汇报范文
·中国农村医疗保险制度的
·论如何构建和谐大学校园
最新文章
·制作个人简历九大禁忌
·履历的包装
·怎样的简历是比较实用?
·入团申请书例文(6)
·入团申请书范文(1)
·入团申请书范文(2)
·履历表的撰写技巧
·履历说谎话
·入团申请书范文(3)
·入团申请书范文(4)
·简历制作的七个要点
·写简历别犯四个错
·入团申请书范文(5)
·入团申请书模板(初中生)
·个人学习总结
相关文章
 ·关于捐献眼角膜的有关问题  
 ·关于“国有划拨土地抵押”的相关  
 ·关于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的调研  
 ·关于道路浅议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案  
 ·关于修改婚姻法的思考  
 ·关于房产中介欺诈行为分析  
 ·关于取得时效的几点思考  
 ·关于取得时效的几点思考  
 ·关于信用卡透支后如何承担民事法  
 ·关于信用卡透支后如何承担民事法  

关于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几个问题

[ 作者:收录网络  加入时间:2006-11-05 17:42:43被读次  来自:Leesuki ]
 

 一、《物权法》关于建设用地使用权规定单独成章的意义

  在《物权法》规定的各种物权中,建设用地使用权是一个非常重要的物权,关系到国计民生的大问题,因此,《物权法》必须进行专门的规定,系统地规定这个权利的具体内容。它的意义可以从几个方面说明。第一,国家要进行建设,要建设就必须在土地上进行,建设者就必须先取得建设用地使用权,因此建设用地使用权是国家进行建设的基础权利,没有这个权利,国家建设就无法进行。第二,在当代社会,建设用地使用权不仅仅涉及到对地表土地的使用,还涉及到土地的地上空间和土地的地下空间的使用,因此,在地上和地下进行的建设,同样应当取得建设用地使用权,这种权利就叫做空间权。物权法在规定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同时,也规定这种空间权,给城市开发、建设,提供了广泛的余地。第三,城市居民的住宅建设,也必须取得建设用地使用权,开发商开发房产,居民取得居民住宅的所有权,都必须取得建设用地的使用权,使居民的居住问题得到最基本的解决。第四,还涉及到农村乡(镇)村的企业、公共设施、公益事业的发展,也必须取得建设用地使用权,提供建设的基础,保障农村建设事业的迅速发展。从这些方面来讲,都必须解决建设的用地问题。《物权法》对此专章进行规定,就是要把这些建设的基础即土地的使用,确定为物权,按照《物权法》的规定,取得、行使、处分这种权利,使自己所享有的建设用地使用权能够得到保障,能够利用好,为社会创造更好的价值,为民众创造更好的生活。

  二、本章中最有建设意义的条文是什么

  我认为,本章规定中,最有建设意义的条文有两条。

  第一条,是第143条。这个条文规定的是保护耕地的原则。它说,国家严格限制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控制建设用地总量,对耕地实行特殊保护。禁止违反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出让土地。这样,就把耕地进行了最为完善的保护。在我国,耕地所占国土面积的比例很小,而人口众多。如果不很好地保护耕地,将会使我国人口面临粮食短缺的重大问题。只有保护好耕地,保证国家有足够的耕地,才能够保障人民的基本生存条件。如果处理不当,将大量的耕地开发成建设用地,其后果不堪设想。这一条规定,就是出于这样的目的,代表了立法者的远见。

  第二条,是第141条对空间权的规定。当代社会,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人们对土地的利用更为广泛,因此对地上和地下的空间进行了广泛的开发,有效地利用了土地资源。这样的权利被概括为空间权,本条作出了概括的规定,既弥补了立法的缺陷,又给这种新型的物权以广泛发展的空间,使其逐步完善和完备。

  三、本章中还存在哪些问题

  从整体上说,本章规定建设用地使用权是比较详细的,内容也是可行的。但是,还存在以下不足,需要进行很好的规定:第一,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概念较长,不上口。这个概念在传统民法上就叫做地上权,也有的主张叫做土地使用权,但是,立法者由于觉得地上权这个概念较为生疏,民众不容易理解,因此才叫这个名字。这个叫法虽然通俗,民众容易懂了,但是它不够科学、缺少更多的道理。第二,本章规定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内容时,对于权利的内容规定的较少,还不够完整,因此,其操作性不够强。例如,第三人对他人权利侵害的状况。第三,对于土地使用权的存续期间,没有作详细的规定。这样的话,立法就缺少实践的操作性,对于法官正确适用法律也具有很大的威胁。第四,法律草案仅仅规定了建设用地使用权,规定了在该权利消灭时,仅仅规定办理注销登记,收回产权证书,但是对于附着于地面建筑物、附着物却没有规定其权利的归属。这些还需要进一步的修改和完善。

评论】【加入收藏夹】【 】【打印】【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