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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中国物权法制度设计的思考(2)

[ 作者:收录网络  加入时间:2006-11-09 15:53:08被读次  来自:Leesuki ]
 

    (二)现有物权法草案的概况
    物权法起草始于1998年。当时,统一合同法的起草工作已经告一段落,民事立法的重点便转移到了物权法。物权法的起草同统一合同法一样,最初是以立法机关委托专家学者制定草案的形式开始的。至今为止,有六个草案稿存在
    第一个面世的物权法草案是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梁慧星研究员领导的物权法起草小组于1999年10月完成,于2000年3月作为学者的研究成果公开出版的《中国物权法草案建议稿》[2]。
    第二个物权法草案是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王利明教授领导的物权法起草小组于2000年完成,于2001年4月作为学者研究成果公开出版的《中国物权法草案建议稿及说明》[3]。
    第三个物权法草案是人大常委会
法律工作委员会在两个学者草案的基础上完成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征求意见稿")》,于2002年1月下发到地方人大和政府行政部门、各大学法学院和研究机关、法院等法律实务部门,开始广泛的征求意见。
    修订稿和委员长审议稿分别成就于2004年8月和10月,均为在有限范围内发放的专家讨论会上用草案稿。后者作为提交审议的草案又称"委员长会议审议稿"。从这两个草案稿中可以看到人大法工委为物权法所做的工作以及物权法立法本身的进展[4]。
    值得一提的是,在"征求意见稿"与修订稿之间,还有一个是2002年12月23日经人大常委会第一次审议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草案)》中的物权编。据说,[5]当时的计划是,物权法"征求意见稿"于2002年进入立法审议的程序,于2003年在人大会上通过。但是,此间因为中国加入了WTO等原因,人大常委会前委员长李鹏指示加快民法典立法进程,并具体要求于2002年内完成民法典草案,在9届5次人大常委会上审议一次。根据这个指示,学者和立法机关停止了物权法草案的修改和审议工作,转而开始民法典的起草,并于2002年12月按指示完成草案,在人大常委会上对草案进行了审议,这就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草案)》。但该草案物权编除极个别内容外,与"征求意见稿" 基本相同,故此本文中不做特别列举和讨论[6]。
    该民法典的草案公布后,在法律界的评价比较复杂,赞同与批判同时存在,但法学界和全社会总的愿望则是期望中国的民法典在此后继续得到审议并尽快出台。然而,民法典的立法进程并没有像人们期待的那样顺利,2004年人大换届后,再没有看到关于民法典整体立法的具体日程表,而是听到了在适当时候安排民法草案物权编审议的计划。正是根据这个计划才有上述2004年的两个草案。根据2004年1月成就的委员长会议审议稿后附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草案)修改说明》介绍:"不少常委会组成人员以及有关方面认为,民法涉及面广、内容复杂,一并研究修改历时较长,以分编审议通过为宜,当前应抓紧制定物权法。"
    (三)学界围绕物权法立法的研究和争论
    目前在国内民法学界关于物权法立法的研究在广度和深度上都达到了改革开放以来的空前规模和水平。就物权法本身在中国的研究而言,一是历史上国内物权法研究的空白需要填补;二是物权法制度较之其他财产法制度(如债法、合同、侵权)具有相对的复杂性;三是物权法制度在私法领域中占有极其重要的地位,而中国引入市场经济最需要完善的正是私法制度。正是因为如此,研究中出现的争论自然也是纷繁多歧,甚至在学者之间以及学者与立法机关之间的争论中有时显现出了相当激烈的场面。
    学界围绕物权法立法的争论大致可以归纳出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在关于物权的法律制度整体设计上,究竟应该采取以德国为典范的潘德克吞体系,即以严格区分物权与债权的体系,还是以一般区分物权与债权,或者采用不对物权与债权区分的法国法体系,抑或采用英美法的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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