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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的立法体制(6)

[ 作者:收录网络  加入时间:2006-11-09 15:55:06被读次  来自:Leesuki ]
 

    从利益的角度讲,如果突破宪法法律的规定,联邦(中央)和州(地方)有关权力划分的争论永远会存在,因为权力背后是利益和需要。即使在宪法法律的框架内,由于立法语言的模糊性、情势变更、现实需要等多种原因,也都可能引致立法权限的讨价还价的重新分配。在一个民主和法治的社会,只要这种权力配置关系的调整和变更是理性的、和平的、能够为大多数人们接受的,就应当是允许的。在考虑美国以及其他联邦制国家的联邦政府与州(邦)政府之间的立法权限划分问题时,有一个非常重要的原理必须记住,那就是联邦制国家中联邦的权力来自州(邦)的授权,而不是联邦所固有的,各州(邦)才是主权权力的所有者。
   

 


    注释:

    [01]在国外、主要是在西方国家的立法理论中,对于"立法体制"的理解,由于"立法"概念与我们通常的解释的不同而有较大差异。英语"Legislation"--"立法"一词,就主体而言,在中世纪以前主要指的是国王(君主)制定或者修改法律的过程;中世纪,教会取得立法权后,也成为了立法主体。近现代以来,"Legislation"的基本含义是指议会立法以及有关主体如行政机关根据议会授权所进行的"授权立法"或称"委任立法"( Delegated Legislation)。与此相关的两个名词是议会立法也称为"Law-Making",行政机关创制规范性法律文件的过程称为"Rule-Making"。(1.Encyclopedia of the American Legislative System. Joel H. Silbey. Editor in Chief. Macmillan Publishing Company 1994. 2.Legislation: Statutes and the Crestion of Public Policy. by William N. Eskridge, Jr. Philip P. Frickey.1988 by West Publishing CO.)根据上述用语习惯,使用英语"Legislative System",既可以译为"立法制度",也可以译为"立法体制",它主要指议会的立法权限(包括国会和地方议会的立法权限划分)以及授权立法的权限范围等等。
    [02]美国使用Congress一词的历史至少可以追溯到1765年,九个殖民地的代表在纽约举行"代表大会",达成决议,各殖民地联合抵制英国的印花税。此后,"第一届大陆会议"和"第二届大陆会议"中的"会议"一词,用的都是Congress,表示"代表大会"。后来美国一直坚持采用Congress一词,以别于英国的Parliament。参见【美】麦迪逊著,尹宣译《辩论:美国制宪会议记录》上,辽宁教育出版社2003年1月出版,第65页注。
    [03]绝大多数国会议员为男性(2000年这届国会中,参议院有9名女议员,众议院有58名女议员),白人,受过良好教育,中年,中等或中上等收入家庭出身。按职业划分,出身律师的最多,在众议院占40%以上,在参议院占60%以上;其次是企业家和银行家,真正来自工会的或蓝领的议员很少。
    [04]参见王晓民主编《世界各国议会全书》,世界知识出版社2001年1月出版,第622-623页。
    [05]各州议会一般都叫议会(general assembly)或者叫立法会(legislative assembly),只有马萨诸塞州和新罕布什尔州仍沿用旧名称饬令集会(general court)。王晓民主编《国外议会研究文丛》第一辑,华夏出版社2001年4月出版,第76页。
    [06]美国人认为,实行两院制有助于防止草率立法,能保证立法获得更周密的考虑。设立两院制的主要论据也存在于美国的州中。就权力的来源和性质来说,两院基本是一样的,两院立法的权力是完全平等的。所不同的,一是参议员按照区域选举,众议员按照人口选举;二是参议院总人数较少,参议员的任期一般比众议员的任期长;三是有关财政的法案通常由众议院提出,而州长对州高级官员的任免必须得到参议院的批准。参见王晓民主编《国外议会研究文丛》第一辑,华夏出版社2001年4月出版,第76-77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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