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  页实用文档个人简历论文中心演讲稿自考成考社会学法律常识职场技巧公务员考试法律文书
 
设为首页
加入收藏
联系我们
 
 您的位置:首页 > 论文中心 > 法学论文 > 司法制度 >
栏目导栏
   

    民法

    经济法

    国际法

    司法制度

    法学理论

    国家法、宪法

    刑法

    行政法

资料搜索
热门文章
·预备党员思想汇报范文
·入党自传
·表扬信
·安全生产论文
·怎样写检查
·教育心理学论文
·入党申请书 入党思想汇报
·思想道德修养论文
·应届毕业生简历模板
·社会实践调查报告2
·2006暑期会计实习日记范
·《教育心理学》试题库
·学生入党思想汇报范文
·中国农村医疗保险制度的
·论如何构建和谐大学校园
最新文章
·制作个人简历九大禁忌
·履历的包装
·怎样的简历是比较实用?
·入团申请书例文(6)
·入团申请书范文(1)
·入团申请书范文(2)
·履历表的撰写技巧
·履历说谎话
·入团申请书范文(3)
·入团申请书范文(4)
·简历制作的七个要点
·写简历别犯四个错
·入团申请书范文(5)
·入团申请书模板(初中生)
·个人学习总结
相关文章
 ·英美法系与大陆法系国家检察机关  
 ·英美财产法基本构造比较分析  
 ·英美契约法上的信赖利益与期待利  

英美法系与大陆法系国家检察机关之比较(7)

[ 作者:收录网络  加入时间:2006-11-09 16:01:40被读次  来自:Leesuki ]
 

2、选任检察官的程序极为严格。
其一是任命的主体地位要求很高。美国的联邦检察官都是经参议院同意,由总统任命的;德国的联邦检察官以及法国的全部检察官均是由总统任命的;荷兰的检察官由司法大臣提名,报女王任命;奥地利检察官由司法部长任命,总统签署;其二是程序严格。在德国,联邦检察长联邦检察官的任命须经过四道程序:经联邦司法部长提名,并向联邦总理建议,总理同意后提交上议院讨论通过,最后由联邦总统批准。奥地利检察官的任命也要经过四道关:由检察官人事委员会挑选,并向司法部长推荐,司法部长同意后再呈报总理府,由总理报总统签署。

3、检察官保障制度进一步强化。
联合国《关于检察官作用的准则》规定:“检察官的服务条件、充足的报酬、任期、退休金以及退休年龄,均应由
法律或者颁布法规或条例加以规定。”(注:徐鹤喃《〈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法〉实用问题解析》,中国计划出版社,1995年版,第242页。)检察官保障制度主要包括以下几项内容:一是身份保障。
日本《检察厅法》第25条规定,除例外情形外,一般不得违反检察官个人的意愿将其罢免、停职或减薪。(注:龚刃韧《现代日本司法透视》,世界知识出版社,1993年版,第185页。)荷兰检察官实行终身任职制。(注:张仲芳《荷兰的检察制度》,《人民检察》1995年第4期,第57页。)二是经济保障。为了保障检察官的正常生活,保证检察官公正执法和考虑到检察官工作的特殊性,日本检察官工资法规定,日本检察官的工资待遇要比普通公务员高出百分之三十。这种工资待遇,使得检察官生活在较高的水平线上,从而为公正执法奠定了基础。在日本,检察官贪图经济利益而违法犯罪的情况很少,这与其较高的工资待遇是有关系的。奥地利检察官的工资水平在国家公务员中是最高的,要平均高出百分之十五左右,与法官比较,虽然工资级别标准相同,但工资起点高于法官。三是特权保障。检察官对于公正执法负有重大责任,因而必须享有与这种特殊责任相适应的特权保障。《俄罗斯联邦检察院法》规定了“检察长(检察官)的“神圣不可侵犯性”。检察机关工作人员受到国家的特殊保护,这种保护的对象还有其家庭成员及财产。法律规定,检察机关工作人员凭公务身份证明,有权在俄罗斯联邦境内免费使用城市、城郊和地方交通的一切公共交通工具(出租车除外);在农村则可使用任何顺路的交通工具;在他们因公务出差期间,有权优先预定和获得旅馆的床位及任何交通工具的凭证。(注:《俄罗斯联邦检察院法简介》,《人民检察》1996年第5期,第60页。)

(四)对检察权行使的制约机制日趋加强
为了防止检察权的滥用,近年来世界各国在扩大检察机关的职权和增强其独立性的同时,普遍加强了对检察权行使的制约和监督机制。主要措施有:
1、加强司法部(又称司法省、
法务省)首长对检察官行使职权行为的监督和制约。在日本,法务大臣在保障检察机关的准司法性质和检察官一体原则的前提下,有权对检察官执行职务进行一般性的指挥监督,如“以训令、通知、会议等方法,谋求统一法令的解释和案件处理等方针,或要求作出报告。”(注:[日]法务省刑事局编《日本检察讲义》,中国检察出版社1990年版,第22页。)其它许多国家也有类似的规定。

2、通过诉讼程序本身加强对检察权行使的制约。
如德国的强行起诉程序,日本的准起诉制度和检察审查会制度等。德国的强行起诉程序规定,当检举人接到检察官终止诉讼的决定时,如果他同时是被害人,则他有权在两周之内向该检察官的上级检察官(通常是州检察官)提出申诉。上级检察官审查后可以决定继续开始诉讼程序,也可以维持终止诉讼的决定。对于后者,检举人可以在一个月之内向州高级法院申请作出强行起诉决定。州高级法院可以驳回申请,也可以决定提起公诉,当作出提起公诉的决定时,检察官必须执行该决定,正式提起公诉。但在进一步的诉讼中,检察官仍然可以坚持自己的主张,甚至可以建议法院作出无罪的判决。

3、加强对检察官违法失职行为的惩戒。日本检察厅法规定,
检察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将按其情节轻重分别给予免职、停职、减薪或训告的处分:“(1)违反国家公务员法或人事院规则;(2)违反职务方面的义务或玩忽职务;(3
)有与作为全体国民的服务者不相称的违法行为。”(注:[日]伊藤荣树《日本检察厅法逐条解释》,中国检察出版社,1990年版,第101页。)奥地利检察院组织法规定,
“如果因检察官的原因致使案件的处理不公正或错误,检察官应受到追究。视责任性质和大小,追究形式有教育告诫、纪律处分、追究刑事责任等……如果由于错案给被告人或其它当事人造成经济损失的,应根据国家赔偿法给于赔偿。”(注:
中国检察考察团《奥地利的检察制度》, 《人民检察》1994年第10期,第55页。)法国、德国、荷兰、葡萄牙等国也都有严格的检察官惩戒制度。

评论】【加入收藏夹】【 】【打印】【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