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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诉讼代理问题研究(5)

[ 作者:收录网络  加入时间:2006-11-09 16:03:10被读次  来自:Leesuki ]
 

对此问题,允许非律师进入诉讼领域的其他国家一般也持否定观点。如在英国,根据1959年郡法院法,非律师在经郡法院许可后可以出庭为诉讼当事人代理诉讼,但该法第196条同时规定,该诉讼代理人不得向当事人收取任何费用和报酬;日本律师法第72条之规定,“不是律师,不得从事以取得报酬为目的的诉讼案件、非讼案件┄┄┄等法律事务的处理。”
前案讨论中有观点认为合同法明确保障公民代理人的收费权利,律师法与合同法抵触的相应规定是无效的,其依据的是低阶位法不能与高阶位法冲突的法理,但律师法制定在立法法和合同法之前,立法机关在合同法和律师法制定时显然没有考虑到纯粹法理上的阶位冲突问题。笔者认为,对于公民诉讼代理的收费问题,律师法应属特别法而排除合同法的规范,这从律师制度建立的意义和目的即可明确。至于公民代理人参与诉讼而发生的一些实际费用,按照委托代理的一般规则,属于为委托人利益支出的费用,理应由诉讼当事人本人承担,但公民代理人不得通过诉讼代理行为获得任何经济上的额外利益。对于这一问题,主管司法行政工作的司法部一直是持强烈的否定态度的。除了在90、92年间几次发文明确公民代理不得收取费用外,司法部在律师法出台后发布的96-006号文中明确指出:律师法已明确他人不得从事有偿法律服务,对于违反法律规定从事有偿法律服务的,该移交公安机关的就移交公安机关处理,该由司法行政机关处罚的要坚决处罚......18。

●公民诉讼代理违法或法无明文规定时代理行为的效力
我国诉讼法对公民代理人依法从事诉讼代理的行为效力是持肯定态度的,但一旦公民代理人的行为违反了法律法律没有规定时,其诉讼代理行为的效力如何,法律则没有明确结论。这一问题具有相当的实务性,目前国内也鲜有相关讨论。英国律师法对此有一些相关规定。其明确,普通公民应当依照诉讼法律参与诉讼代理,不符合条件的人(如不具有律师资格)非法从事律师业务(指一些法律禁止普通公民代理的诉讼)所进行的行为和有关活动并非当然无效。如在刑事诉讼代理中,为最大限度保障刑事被告人的合法利益,违法代理的公民辩护人的行为也应当是有效的;法院可以限制或禁止不符合条件的人代表当事人出庭进行诉讼,但其之前的诉讼代理行为仍有法律效力19。
如何确定公民代理诉讼行为的效力关系到程序是否合法、当事人的诉讼权利是否得到保障的重要问题,借鉴国外的有关做法,笔者提出以下几点意见:
(一)、强制非公民代理的案件(目前法律规定中刑事案件对被告人的法律援助规定),如果存在公民代理,则属于程序违法,除该代理行为产生的对被告人有利的证据可采纳为正式定案依据外,其他代理行为一律无效;如果一审出现该种情况,二审当以违反法定程序发回重新审判。
(二)、法律许可公民参与诉讼代理的案件,根据实践,区分以下两种情况:
1、公民代理人参与代理违反诉讼法。主要是没有资格的公民担任了诉讼代理人,如公民代理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在一案中进行双方代理等。出现这种情况时,原则上已有的代理行为无效,理由是无资格人员不能代表当事人本人的意志。
2、公民代理人违反其它法律特别是律师法违规收费时代理行为的效力如何。对此问题,笔者认为公民代理人代理行为的效力与其是否收费应当分开。只要是法律规定公民可代理的案件,程序的进行合法,公民代理人的行为代表了当事人本人的意志,审判中的代理行为原则上应一律有效;而对于有偿服务的公民代理人,则应当由审判案件的法院或司法行政主管机关依照法律规定进行处罚。之后,是否允许公民代理人继续代行诉讼,应视委托人本人的意愿而定,并由处罚机关监控代理人的后续行为。
(三)、公民代理人的代理行为在法律上无明文规定。由于公民代理人是为了委托人本人的利益而存在的,由此,只要法律上给予委托人本人的权利,公民代理人都应当可以享有,这是一般的原则。而在法无明文规定的情况下,只要公民代理人的行为是为了委托人本人的利益并且不损害法律上保护的其他权利,其行为就应当是有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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