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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荀子的礼法统一观

[ 作者:收录网络  加入时间:2006-11-28 16:33:39被读次  来自:Leesuki ]
 

 

内容提要: 荀子是战国后期人,是先秦诸子中最后一位儒学大师,就当时的政治格局而言,统一已是大势所趋;在思想文化领域,也由百家争鸣呈现出百家合流、大一统的态势,时代造就了荀子,他集百家之长,创立了著名的礼法统一观。荀子及其礼法统一的思想在中国法律思想史上独树一帜。他既反对儒家片面的强调礼治、夸大道德的作用而轻视法律的职能,也反对法家单纯的追求法治而忽视礼治的作用,强调礼在治国安邦中的重要作用的同时,也不忽略法的作用,主张既重礼又重法,二者并重不可偏废。文章认为,礼法统一观在新的历史条件下对我们正确处理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过程中的若干重要关系,特别是在建设现代化法治国家的背景下,如何处理法制建设与道德建设的关系,有着直接的借鉴意义和启发作用。

 

关键词:荀子     礼法统一      法治      借鉴   

      

春秋战国时代,是我国古代社会大变革的时代,深刻的社会变革反映到思想领域中来,出现了“百家争鸣”的局面。所谓“百家”,是说其学派之多,如儒家、墨家、道家、法家、阴阳家、名家、农家、纵横家、兵家、杂家等,各学派的一些代表人物对法的起源、性质、特征、作用、制定和执行,以及法与政治、经济、文化、道德的关系等,都在不同程度上提出了自己的见解,做出了系统的论述,但是以儒法两家对法律的影响最大,其主要的法律思想是“礼治”与“法治”,主张“一断于礼”或“一断于法”。荀子作为新兴地主阶级的代表,他立足于现实,对于各家的思想学说进行了剖析、评价和吸收,兼采各家,特别综合改造了儒家和法家两大学派,创立了著名的礼法统一观。一方面,他适应战国末期的新形势,对孔子的思想采取了批判的继承;另一方面以“礼”为基础对法家之法进行批判地吸收,熔礼法于一炉,使儒法两家趋于合流,而且其内含远非儒、法两家所能及。

 

一、礼法统一观的理论依据

“明于天人之分”的天人关系说和“性恶论”,是荀子礼法论的理论依据。

(一)天人关系是荀子法律思想的起点和归宿,他提出了“明于天人之分”,即天和人各有自己的职责,改变了以往儒家的“礼义出自天性”的观点。荀子从朴素唯物主义的立场出发,他认为,“天行有常”,即自然界的变化有其自身的规律,并不以任何人的意志为转移;事在人为,“怨人者穷,怨天者无志”,须“制天命而用之”,即利用自然界为人类服务,因而对礼法的探求,只能从人类社会自身入手。

荀子在“明于天人之分”的基础上,继而提出了“明分使群”的概念,人类为了生存必须有“群”和“分”,荀子说:“水火有气而无生,草木有生而无知,禽兽有知而无义,人有生、有知且有义,故为天下贵也。力不若牛,走不若马,而牛马为用,何也?曰:人能群,彼不能群也。人何以能群?曰‘分’;分何以能行?曰:‘义’。故以分则和,和则一,一则多力,力多则强,强则胜物”(《王制》)。“故人之生,不能无群,群而无分则争,争则乱,乱则穷矣”(《富国》)。即,“群”是出于个人生存的需要,而“分”则是为了维持社会的正常秩序;“群”和“分”又是必须由君主来掌握的理论①,“分均则不偏,势齐则不一,众齐则不使,有天有地而上下有差,明王始立而处国有制。夫两贵不能相事,两贱不能相使,是天数也。势位齐,则欲恶同,物不能澹则必争,争则必乱,乱则穷矣。先王恶其乱也,故制礼义以分之,使贫、富、贵、贱之等,足以相兼临者,是养天下之本也”(《王制》)。“君者何也?曰:能群也;能群者,何也?曰:善班治人也,善显设人者也,善藩饰人者也” (《王制》)。礼法、君主是为了“明分使群”而产生的。

(二)人性问题上,荀子主张“人之性恶,其善者伪也”的性恶论。他认为,人的本性中包含有恶的因素,当这些本能向外扩展时,便走向了恶②。“今人之性,生而好利焉,顺是,故争夺生而辞让亡焉;生而有疾恶焉,顺是,故残贼生而忠信亡焉;生而有耳目之欲,有好声色焉,顺是,故淫乱生而礼义文理亡焉。然则纵人之性,顺人之情,必出于争夺,合于犯分乱理而归于暴”(《性恶》)。荀子认为顺于本性,必然与辞让、忠信、礼义文理相抵触,导致人伦秩序的混乱。另外人的欲望的膨胀,也会破坏正常的社会秩序,破坏政权的稳定。“欲恶同物,欲多而物寡,寡则必争矣”(《性恶》)。人对物的欲望导致了人与人之间对物的争夺,争夺则导致了国家和社会秩序的混乱。人性恶导致了这些混乱和争夺,消除无序和混乱,必须对人性进行改造,即要“化性起伪”,礼和法就是适应“化性起伪”而出现的。“圣人化性而起伪,伪起而生礼义,礼义生而制法度。然则礼义法度者,是圣人之所生也” (《性恶》)。礼义和法度是圣人制定的,用来改铸人性,改恶为善的,法则是保证礼推行的工具。荀子的起源论将礼义和法度相提并论,为其礼法统一的法律思想奠定了基础。

 

二 礼法统一观的主要内容及特征

荀子认为,人性本恶,故有必要化性起伪,靠什么来呢?通俗的说,他认为一方面要加强道德建设,发挥“礼仪”的作用;另一方面,还要注重法制建设,强化“法度”的职能,从而形成了他既重礼又重法的观点。作为儒家的代表,荀子在论礼法时,始终把礼摆在首位,先秦诸子中谁也没有荀子更加崇礼③,因而多数学者把他归儒家;法家以重法闻名,但荀子也丝毫不逊色,要求将礼的原则法律化,重视礼法在实际应用的效果,因而各个时期也有学者把他划归法家。其实,荀子的礼受到了儒家的影响,但在核心问题上却发展向法家,即引法入礼,礼法结合;荀子的法不乏法家的因素,但在很多方面是按照儒家的思路进行创新的,即引礼入法,以礼统法。                        

引法入礼,礼法结合

礼者,强国之本也。 把“礼”作为国家的根本,是西周以来的传统思想。儒家在“礼崩乐坏”的春秋战国时期仍然坚持“为国以礼”,要求恢复和加强以贵族政权为核心的一整套宗法等级制度,主张“复礼”,对周礼进行了不同形式的继承和改造,这种改造经历了孔子、孟子、荀子三个阶段。孔子 以“仁”入礼,突出了礼的伦理性和强制性;孟子倡导“仁政”,使礼成为国家意志的表现;荀子则沟通礼法,使“礼治”理论化、系统化、制度化。孔孟强调的是礼的内在精神,而荀子强调礼的外在规范作用,使礼成为具体可操作的范畴。荀子是中国历史上最早将礼与法结合起来,以“法治”充实“礼治”的思想家。

荀子强调礼的实质和作用在于“分”和“别”,即区别等级。“礼”是最大的“分”,“分”的关键是名分,包括身分、职分、本分、地位等;“分”的要求是区分,确立等级;“分”的内容是依名份而确定的权利义务,使人人各就其位,安守本份,以防上下相争,保证社会不乱④。“先王制礼义以分之”的用语,见于《荀子》各篇。“礼”的等级分别表现在各个方面,如有经济关系上的“贫、富、轻、重”(《富国》)物质财产之分;政治法律上的“君君、臣臣、父父、子子、兄兄、弟弟”权力地位之分;社会分工上的“农农、士士、工工、商商”出口职业之分;等等。要明分,且守分。总之,荀子以人性为出发点,以维护社会秩序为归宿,从天人关系出发论证了“分”的必然性和目的,把“分”建立在坚实的理论基础上;荀子的“分”不是个别经验的简单描述,而是由千差万别的名分以及与其相适应的权责利相协调的系统工程。同时荀子将“礼”上升到规矩、度量的高度,赋予其“法”的客观性、公平性和强制力(《王霸》说:礼之所以正国也,譬之犹衡之于轻重也,犹绳墨之于曲直,犹规矩之于方圆,既错之而人莫能诬也),引法入礼,礼法结合。

以贤能定分,重在平等。主张以礼“举贤能”,确立官僚制度。反对“任人唯亲”,“世卿世禄”,主张“无德不贵,无能不官”,选拔官吏主要看德行和才能,不能依据他们的血缘和出身,这是各等级的人由何人充任的论断。宗法等级是硬性原则的规定,等级是绝对不平等的,而获得它的条件 对任何人都一样,等级中包含着平等。这二者是协调统一的,没有等级,不仅不能鼓励人们向上,也不能确立上对下的统治秩序;没有平等,则失去了公平和正义。获得等级名分的条件主要有两个,一是德,二是能④。它不针对任何特定的人,适用每一个人,只要“德能兼备”就可步入等级森严的仕途,要做到“贤能不待次而举,罢不能不待须而废”(《王制》)。这些主张透露出法家“依功行赏”和“法不阿贵”的精神,明显地展示了荀子和法家的密切联系。

引礼入法,以礼统法 

适应封建统治思想的需要,荀子提出了隆礼重法,两手并用的法制思想,要求将礼的基本原则法律化,用以指导法律,即引礼入法,以礼统法。荀子指出,礼与法不是互不相容的对立关系,因而用法治反对礼治抑或用礼治反对法治都不是妥当的。他把礼与法的关系看成相辅相成的互补关系,认为二者都是维护社会群体必不可少的手段。他在《王霸》中对实现礼治的必要性作了充分的肯定,倘若没有礼的规范,社会便不能成其为社会;人类也不能成其为人类,可见礼治是不能缺少的,礼是衡量社会上一切行为的准则,是不结成社会群体的必要条件。荀子在《成相》篇中也对实行法治的必要性作了充分的肯定,“君法明,论有常,表仪既设民知方,进退有律,莫得贵贱孰私王?”他认为,君主要想有效地治理国家,必须制定并且公布明确的法令,使人们有所遵循;在执行法令的时候还应做到公正无私。

荀子不仅认为礼治与法治相辅相成,而且强调二者具有内在的相通性⑤,他说:“礼者,法之大分也,类之纲纪也”(《劝学》)。按照他的解释,礼作为道德规范,虽然有教育感化的功能为主,但对单个社会成员也有强制性的约束作用。从这个意义上说,礼也可以说是广义的法,它是一切法规条例的总纲。由此可见,礼与法是相通的,二者都是治理国家不可或缺的必要手段。基于这种认识,荀子提出了“隆礼尊贤而王,重法而霸”的政治主张,隆礼,并且重法,“礼与刑”,“治之经”的观点。

有治人,无治法

在治理国家的过程中,起决定作用的是统治者个人还是法律制度?这是自古以来人治与法治之争的主要内容。荀子作为儒家的一员,“人治论”的代表人之一,认为只有善于治国的人,没有离开了人而能治理好国家的法度,法是靠人来制定,靠人来推行,没有圣王和君主,天下就大乱。强调人起着决定性的作用,“法不能独立,类不能自行,得其人则存,失其人则亡”。即“圣贤决定礼法”。

“身正则令行”。儒家认为:政治、法律、道德的实现都是由己及人的过程,关键在于统治者能严格的以礼法“正己”。用自己的优秀品质和模范行为去感化民众。孔子提倡修身,而荀子则从法理学的角度,从“王者之人”、“王者之制”、“王者之论”、“王者之法”四个方面提出了圣王应该具备的条件。王者之人,应该是能用礼义约束自己,依法理政,明察善变的人;王者之制,是坚持传统的宗法等级制度;王者之论,即无德不贵,无能不官,无功不赏,无罪不罚;王者之法,以节用、富民为核心的经济财政制度与政策。这四个方面,既有现实君主努力的目标,又是衡量君主的标准。

荀子人治论的最大特色还在于,从法理学的角度加以论证。他提出了“法义”、“法数”、“类”三个重要的法学概念。在他看来,“法义”是“法数”的指导,“法数”是“法义”的体现。没有“法义”作为指导,无论“法数”多么详细,条文多么具体,也会临事而乱,甚至会产生“刑繁而邪不胜”的结果。他从实际生活出发,认识到社会现象十分复杂,法令不能包容一切,所以还必须以“类”作为“法数”的补充,如此执行法令才能运用自如。以“类”作为补充还要靠人的灵活运用和当机立断,“有法者以法行,无法者以类举”,由君子灵活处理,注重人的作用。

总之荀子的“有治人,无治法”,更明确地阐述了“法”与“人”的关系。他认为作为统治者的“人”决定着作为国家制度的“法”,法律能有效执行和适应变化,都离不开“人”的灵活、廉洁和清明。荀子重视人治,并非不要“法治”,“法者,治之端也”,但发挥法的作用与功能要靠人,有圣贤之人和秉公执法是治国之关键。

 

三 合理借鉴, 推进中国法治建设进程

荀子提出的礼法统一的法律观点,虽然在法律思想史上占有独特的地位,但是总的来说,一直未被历代统治者予以足够的重视,也没有充份地运用到实际中。荀子之后2000多年的中国社会,对礼法一直没达到和谐统一的境界,长期处于厚此薄彼的状态:秦朝实现“大一统”后,为了巩固统一的需要,采纳法家的观点实行“法治”,用严刑酷法来治国,完全抛开了荀子的注重道德教化的一面;汉以后封建正统法律思想形成了,又一味强调“礼治”,“德治”,把“法治”彻底抛在了一边,法治成了补充和辅助工具,形成了重礼仪道德,轻法制的法律观念和传统,道德和法制长期处于不平衡状态⑥。在新的历史条件下,在全力推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今天,重新认识荀子的有关礼治与法治的论述,特别是礼法结合和礼法并重的思想,有着重要的现实意义。

毋庸置疑,法治推动社会的发展,调整社会关系,保证国家的政治制度,促进社会秩序的稳定,它对人们的生产、生活有巨大的影响。历史证明,重视法治就会推动社会的发展,使国家昌盛富强;破坏或淡视法治就会阻碍社会的发展,导致政权的衰败。可以说,“法治”是盛世的标志之一。1997年,党的十五大召开,首次明确的将“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确立为政治体制改革的根本目标和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并对依法治国与法制发展战略作了精辟阐述。在此推动力作用下,中国的立法和执法监督力度进一步加大,立法质量明显提高。法学研究也有了新的契机,掀起了探讨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理论热潮,对民主政治、法治模式、法治与德治、立法行政司法改革等方面也进行了深入的理论探讨,并出版了大量有关法治方面的著述。

江泽民同志在2001年提出了“德治与法治并举”的论断,他指出:我们在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过程中,要坚持不懈地加强社会主义道德建设,以德治国。对于一个国家的治理来说,法治与德治,从来就是相辅相成,相互促进的,两者缺一不可,也不可偏废。这既是对我国数千年优秀文化传统的继承和提升,又是适应现实实际的需要做出的光辉论断。这里的德治是以为人民服务为核心, 以集体主义为原则重视道德教育和道德感化的作用;强调选择干部必须德才兼备,领导干部要以身作则,这与法治是并行不悖的⑤。这一论断在建设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初期,在很多人人生观、价值观发生混乱的时候,有着特别重要的意义。

道德和法律作为管理社会的主要手段,彼此在各自领域都发挥着重要作用。道德是一种软约束,依赖的是个人的自觉及良心,是一种自律性的东西,其功能是为了扬善;而法律则是一种硬约束,以国家的强制力为后盾,其功能是为了制恶。两者虽因用力方向不同,但共同维系着社会的稳定,但毕竟由于各自本质不同,所起的作用不同,因而不能互相代替。一旦道德代替了法律,这样势必引起疏于立法的建设,而不利于法律制度的健全。所以,道德作用的发挥应以法律健全为基础。同时法律也不能离开道德而独行,否则便成了无本之木,法律的建设要以道德建设为指导,同时进行。另一方面,法制历史告诉我们:徒法不足以为治,繁法也不足以为治,制定严密完备的法令是容易的,而真正要使之付诸实施并深入人心则并非易事,它要通过执法者公平的执法和广大民众自觉的守法来实现。因此,我们说,道德建设与法治建设是实现法治必不可少的两个环节,它们相互联系,内在要求是一致的。我们应当立足于本国实际,尊重人民群众的首创精神,批判的继承一切有益的文明成果,最终形成中国特色的法制建设与道德建设并重的依法治国的模式,推进中国的法治建设进程。

 

 

参考文献:

①《华北电力大学学报》2002年第3期

《试论荀子礼法结合的治国思想》 作者:张绪刚 吴颖梅

②《学术论坛》 2002年第4期

《荀子“隆礼重法”的中道尝试》 作者:沈寨 邓红蕾

③《管子学刊》2002年第2期

《荀子的礼治思想》作者:刘冠生

④《管子学刊》1994年第4期

《试论荀子礼法思想的独特性格》作者:高积顺

⑤《理论探索》2002年第2期

《对荀子“隆礼重法”的现实思考》作者:李云飞 李鹏飞

⑥《山东科技大学学报》2000年9月第2卷第3期

《论荀子“隆礼重法”的礼法观及其现实意义》作者:陈延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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