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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务证券化”方案

[ 作者:收录网络  加入时间:2006-11-28 16:17:38被读次  来自:Leesuki ]
 

      第一,从发行人看。发行企业债券融资应由自身根据其资金需求、资产结构、融资方式比较,以及资金市场等状况提出,发行人要为发行企业债券承担所有的责任,履行所承诺的义务。因此,是否发行企业债券、发行数量、发行时间,采取怎样的利率结构、利率水平和付息方式,以及募集资金的用途,都由发行人在有关法律、法规框架下自行选择。 
  第二,从投资者看。投资者购买企业债券,是其自身的投资选择,是根据发债企业的资产状况、财务状况、募集资金用途、信用级别,以及资金市场市场状况作出的理性判断。在考虑投资企业债券获得收益的同时,投资者要深入分析和充分把握其投资风险,并主动承担。 
  第三,从中介机构看。与企业债券市场运作有关的中介机构包括承销商、信用评级机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登记托管机构、交易场所等,这些机构是为发行人和投资人提供服务的专业机构,其行为必须遵循市场运行规则,为发行人和投资者提供优良的服务。 
  第四,从监管部门看。政府主管部门是企业债券市场运行规则的制定者,监管方式必须按照市场需求、市场规律来设计;监管过程必须在法律、法规框架下进行,不得行政干预。主管部门应按照“发出去、用得好、还得来”的原则,发展和监管企业债券市场。 
    (二)法制化原则 
  正如市场经济是法制经济一样,企业债券市场发展的法制化原则与市场化原则是相辅相成的,市场化必须由完备的法律、法规来规范和支撑,否则就会陷入无序状态之中,整个市场运作都是低效率或无效率的,因此,法制化是市场化的基础。 
  从我国企业债券市场情况看,法制基础建设比较薄弱,目前只有1993年制定的《企业债券管理条例》和1994年《公司法》以及其他其他文件的有关条款。并且,以上法律、法规,与现实状况已有较大的差距,配套法规也不完备。因此,应尽快修改《企业债券管理条例》以及《公司法》的有关条款,并制定相关配套法规,为企业债券市场化、规范化动作奠定基础。 
    (三)规范化原则 
  规范化原则应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发行人行为要规范。即发行人在决定发行企业债券时,要按照有关法规和程序聘请中介机构,编报申报材料。要严格按照有关承诺使用资金,披露重大信息,按期兑付本息,维护投资者的利益。 
  第二,投资者行为要规范。即投资者(包括自然人和法人)投资企业债券必须严格遵守有关工作程序。投资者一旦购买了企业债券,就要严格履行企业债券发行章程规定的投资者的责任和义务,承担风险,履行义务。一旦利益受到损害,应按照法律程序维护自己的权益。 
  第三,中介机构的行为要规范。各种中介机构在参与企业债券市场运作时,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保证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尽职尽责,对所提供的服务内容负完全的法律责任,不得有虚假材料、误导和重大遗漏。 
  第四,监管要规范。政府主管部门的批准和监管行为要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不能随意用行政方法和手段干预市场行为,一切决定都必须有法可依。 
    (四)立足国情与国际惯例相结合原则 
  立足我国现实,并与国际惯例相结合,是发展有我国特色的企业债券市场必须坚持的一个实事求是的原则。因为发展企业债券市场涉及许多方面,如企业组织形式、投资者队伍、中介机构的状况和素质、资本市场的市场化水平以及有关法律、法规基础,尤其是文化观念方面,每个国家都有各自特殊的政治、社会、经济和文化背景,这些因素直接决定了企业债券参与者的行为理念、行为准则和行为方式,直接影响着企业债券市场的运行。因此,发展企业债券市场必须实事求是,全面考虑影响企业债券市场的特殊因素,立足我国实际,提出我国企业债券市场发展战略,包括品种设置、发行与交易方式、监管体制、工作程序等,确立适合我国国情的发展思路和监管模式,解决我国的实际问题。 
    (五)适应性创新原则 
  虽然我国企业债券市场从1987年开始,已经走过了十几年的发展历程,但还远没有达到应有的规模、丰富的品种设置、有效的发行和交易方式、高质量的中介服务以及完整的信息披露制度,监管体制也需要进一步创新和发展。因此,必须打破旧的思维方式和工作思路,提出新的发展战略和工作程序,积极推动我国企业债券市场迈上一个新的台阶。但是,这些“打破”和“创新”不是全盘否定、“推倒重来”。我们要在总结已取得经验的基础上,研究新的发展战略、工作思路以及

      第一,从发行人看。发行企业债券融资应由自身根据其资金需求、资产结构、融资方式比较,以及资金市场等状况提出,发行人要为发行企业债券承担所有的责任,履行所承诺的义务。因此,是否发行企业债券、发行数量、发行时间,采取怎样的利率结构、利率水平和付息方式,以及募集资金的用途,都由发行人在有关法律、法规框架下自行选择。 
  第二,从投资者看。投资者购买企业债券,是其自身的投资选择,是根据发债企业的资产状况、财务状况、募集资金用途、信用级别,以及资金市场市场状况作出的理性判断。在考虑投资企业债券获得收益的同时,投资者要深入分析和充分把握其投资风险,并主动承担。 
  第三,从中介机构看。与企业债券市场运作有关的中介机构包括承销商、信用评级机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登记托管机构、交易场所等,这些机构是为发行人和投资人提供服务的专业机构,其行为必须遵循市场运行规则,为发行人和投资者提供优良的服务。 
  第四,从监管部门看。政府主管部门是企业债券市场运行规则的制定者,监管方式必须按照市场需求、市场规律来设计;监管过程必须在法律、法规框架下进行,不得行政干预。主管部门应按照“发出去、用得好、还得来”的原则,发展和监管企业债券市场。 
    (二)法制化原则 
  正如市场经济是法制经济一样,企业债券市场发展的法制化原则与市场化原则是相辅相成的,市场化必须由完备的法律、法规来规范和支撑,否则就会陷入无序状态之中,整个市场运作都是低效率或无效率的,因此,法制化是市场化的基础。 
  从我国企业债券市场情况看,法制基础建设比较薄弱,目前只有1993年制定的《企业债券管理条例》和1994年《公司法》以及其他其他文件的有关条款。并且,以上法律、法规,与现实状况已有较大的差距,配套法规也不完备。因此,应尽快修改《企业债券管理条例》以及《公司法》的有关条款,并制定相关配套法规,为企业债券市场化、规范化动作奠定基础。 
    (三)规范化原则 
  规范化原则应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发行人行为要规范。即发行人在决定发行企业债券时,要按照有关法规和程序聘请中介机构,编报申报材料。要严格按照有关承诺使用资金,披露重大信息,按期兑付本息,维护投资者的利益。 
  第二,投资者行为要规范。即投资者(包括自然人和法人)投资企业债券必须严格遵守有关工作程序。投资者一旦购买了企业债券,就要严格履行企业债券发行章程规定的投资者的责任和义务,承担风险,履行义务。一旦利益受到损害,应按照法律程序维护自己的权益。 
  第三,中介机构的行为要规范。各种中介机构在参与企业债券市场运作时,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保证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尽职尽责,对所提供的服务内容负完全的法律责任,不得有虚假材料、误导和重大遗漏。 
  第四,监管要规范。政府主管部门的批准和监管行为要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不能随意用行政方法和手段干预市场行为,一切决定都必须有法可依。 
    (四)立足国情与国际惯例相结合原则 
  立足我国现实,并与国际惯例相结合,是发展有我国特色的企业债券市场必须坚持的一个实事求是的原则。因为发展企业债券市场涉及许多方面,如企业组织形式、投资者队伍、中介机构的状况和素质、资本市场的市场化水平以及有关法律、法规基础,尤其是文化观念方面,每个国家都有各自特殊的政治、社会、经济和文化背景,这些因素直接决定了企业债券参与者的行为理念、行为准则和行为方式,直接影响着企业债券市场的运行。因此,发展企业债券市场必须实事求是,全面考虑影响企业债券市场的特殊因素,立足我国实际,提出我国企业债券市场发展战略,包括品种设置、发行与交易方式、监管体制、工作程序等,确立适合我国国情的发展思路和监管模式,解决我国的实际问题。 
    (五)适应性创新原则 
  虽然我国企业债券市场从1987年开始,已经走过了十几年的发展历程,但还远没有达到应有的规模、丰富的品种设置、有效的发行和交易方式、高质量的中介服务以及完整的信息披露制度,监管体制也需要进一步创新和发展。因此,必须打破旧的思维方式和工作思路,提出新的发展战略和工作程序,积极推动我国企业债券市场迈上一个新的台阶。但是,这些“打破”和“创新”不是全盘否定、“推倒重来”。我们要在总结已取得经验的基础上,研究新的发展战略、工作思路以及

监管方式,进行“适应性”创新和发展。 
    (六)循序渐进原则 
  我国企业债券市场曾有过迅猛的发展阶段,但由于过于冒进,运作不规范,发行人对其责任和义务不明确,投资者在考虑获得收益的同时,没有充分分析潜在的风险。发展我国企业债券市场应制定长远的发展战略和具体的发展规划,参照国外先进经验,循序渐进地进行。不能需要什么,就发展什么,而不顾现实状况、经济基础和法律框架等必要条件是否满足;不能将国外出现新的品种、新的方式,不加分析地照抄照搬、简单套用,而不顾这些创新是否符合我国现实国情。有关部门要对新的需求、新的创新进行充分论证,该发展的尽快推出实施,不要延误;从长远看应该发展,但目前条件尚未成熟的,不要急于发展。 
    (七)贯彻国家宏观经济政策原则 
  企业债券不但作为一种重要融资渠道,同时也是一种贯彻国家宏观经济政策的工具,如国家产业政策等,《公司法》和《企业债券管理条例》都明确规定,“所筹资金用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因此,发展企业债券必须与国家宏观经济政策相结合,不同时期根据不同的经济政策确立不同的发展重点,在保证充分降低信用风险的同时,尽可能地安排符合国家宏观经济政策的企业和投资项目,合理核定募集资金投向,促进国民经济稳定增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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