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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是市场经济的灵魂

[ 作者:收录网络  加入时间:2006-11-10 18:49:08被读次  来自:Leesuki ]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我国的经济体制改革取得了巨大成就,与20年前相比,我国经济市场化的程度已经很高,但离健全的市场经济还有相当大的距离。环顾我们所面对的一系列经济难题,总结我们在解决这些难题时的经验和体会,挖掘、分析其深层次原因,众多结论归集为一点:市场经济必须是全社会都讲信用的经济,必须是用严密的法律、制度来规范各种信用关系的经济,必须是从政府到民间在一切管理、经营、交易等活动中讲信用的经济。
  信用一词的本意是人对他人的信任,讲信用就是注重维护他人对自己的信任。自从人类社会产生了商品交易行为,也就产生了交易活动中的信用关系。特别是当以物易物的交易进化到以货币作媒介的商品交易之后,商品的赊销和货币的借贷行为便逐渐普遍化,信用关系就成了商品交换行为的常见伴生物。现代市场经济中的信用工具五花八门,而所有信用工具的使用,都建立在信用的提供者和使用者相互信任的基础上。“一诺千金”是市场经济中基本的道德标准,严格遵守契约、合同的要约,是市场经济中所有人必须遵循的行为规范。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信用是市场关系的基本准则。只有在信用原则的条件下,市场竞争才能发挥出其配置资源的效率性,并使市场竞争充满活力和动力。
  市场经济发展的效率法则,决定了生产的社会化和社会化大生产的细致性专业化分工。而专业化分工,又使得各类市场经营主体能够根据自身所具有的竞争优势,选择和确定各自的生产经营活动内容,并与其他经营主体形成供给与需求、生产与消费的经济联系,从而在各自的生产经营活动中以尽其“比较优势”,以较低的边际成本获取尽可能大的边际收益。不可否认,维系各类经营主体经济联系的本质内含是产权的让渡和经济利益的实现,这种产权交易与经济利益的实现就是社会再生产不断延续发展的过程。社会化大生产与专业化分工的复杂和细致性,决定了社会经济活动的复杂性,从而也就决定了法律对维护市场经济运行,以及法律对约束各种不正当经济行为的有限性。这种法律约束的有限性说明,在缺乏信用约束的条件下,如果有相当多的生产经营者都以追求各自的经济利益而损害他人的经济利益,那么法律的约束以及法律制裁的成本是相当高昂的,以致于国家和社会不堪重负。在法律约束有限性的条件下,维持市场经济能够有效运行的一个基本因素,同时也是一个十分重要的因素,就是社会以契约的方式确定经营者之间的经济联系的信用关系。作为各类经营主体之间彼此相连、互为制约所必不可少的链接条件,信用约定有利于促进各类经济主体之间长期和较为稳固的经济联系,从而促进和维护市场经济的协调发展。可以说,没有信用就没有经济秩序,没有信用就没有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在比较规范和成熟的市场经济国家里,讲求信用是一个企业赖以生存与发展的基础。诚实守信能够使企业赢得良好的市场声誉,优良的产品和服务质量会使企业赢得长久不衰的市场认同以及丰厚的利润。从特殊意义上说,信誉是一个企业、一个地方乃至一个国家的精神财富和价值资源,甚至能够成为一种特殊的资本。因此,发展社会市场经济,就必须在广泛倡导信用精神的基础上信守和维护市场信誉,这样才能使我们的企业以良好的形象在激烈的国内外市场竞争中立于不败之地。
  信用观念的弱化和信用体系的残缺是计划经济的后遗症。在计划经济时期,理论上完全排斥商业信用的存在,制度规范上商业信用是非法的;银行信用;被压制到最低限度,银行的唯一功能是办理结算和吸收少量存款,而银行资金的运用则完全由国家计划部门支配,作为“国家资金”分配给国营企业使用。
  我国是在实行了近30年计划经济、信用观念极度淡化、信用体制近乎消亡之后,开始经济体制改革的。在改革的前十几年,仍然以修补计划经济的缺陷为改革目标,直到1992年小平同志南巡讲话后才明确要建立市场经济。在这一渐进式改革过程中,国有企业治理结构和经营管理体制的改革是滞后的,政府对投资、融资的管理控制体制的改革更加滞后。而真正在这两个领域,信用观念的淡薄和信用制度的残缺表现得最充分。直到90年代,国有企业仍然把从银行借的款项及发行债券筹集的款项当作“国家资金”使用,政府计划部门仍然在指令银行为其指定的项目贷款,一些政府官员仍然在干预金融机构的资金运用,政府官员和国有企业都不必或不愿对借贷资金的偿还承担严肃的责任。
  金融体制的改革也相对缓慢。在1992年以前,中央银行对金融业的审慎性监管几乎是空白,1993年后才真正开始加强对金融机构的监督和管理,1996年才正式提出审慎性监管的要求。从80年代初开始,金融机构的数量和业务量快速膨胀,金融管理人才的缺乏、金融机构内部管理制度的薄弱、外部监管的空缺,加上借款一方的国有企业和政府计划部门的信用观念淡薄,这一切所造成的后果是灾难性的,它是银行和其它金融机构很快积累巨额不良资产的体制根源。
  信用观念弱化和信用体制残缺是改革以来一系列经济社会问题的重要根源。首先是恶意负债行为。企业之间的非契约负债,即通过拖欠货款故意占用他人资金的行为,被称作“三角债”问题,从80年代中期爆发以后,虽屡经治理,却从未根除,而且漫延扩大,愈演愈烈。原因是企业用此种方式获得负债资金,即无需支付资金成本(利息),又不受契约、合同的法律约束。这种负债不是正常的商业信用,因为它具有“非契约”性质,债权人一方是被动地甚至是被迫地将自己的流动资金被债务人一方占用,为了催款,债权企业不得不加大业务费用,好企业也会被这种不讲理的负债行为拖垮。除了企业之间的恶意负债外,还有利用借贷双方的信息不对称骗取金融机构贷款等恶意负债行为,其危害也是很大的。而多年来,对种种恶意负债行为,我国一直还没有建立有效的法律制裁体系!
  其次是盲目负债及负债后的逃债、废债行为。90年代前半期大批企业盲目高负债新建项目或技术改造,建设了一大批甚至是全无资本金、投产后便资不抵债的企业。借债时对将来的偿债能力不管不顾,到了偿债期就千方百计逃债、废债。1996年后,国家规定了项目投资的资本金制度,盲目负债情况有所好转。但不同企业、不同项目的投资风险和偿债能力千差万别,负债率也应各不相同,国家规定的只是资本金比例的最低限度,借款人理应根据自己能力举债,但现实中这样做的仍然不多。1994年以后国家解决国有企业问题的力度加强了,但国企制度性改革由于困难大、阻力多而进展迟缓,工作的重心是国企脱困,办法一是前几年企业破产、兼并,由银行承担资产损失;二是近年的债转股。不少经营管理差且债务多的企业把破产、兼并、债转股当作了逃债废债的机会,道德风险增大,信用环境更加恶化。
  信用体系的脆弱也妨碍了金融体制的改革。假如外部信用环境良好,通过增加金融机构的竞争,可以达到改善金融服务、提高经济活动效率、增进社会福利的目的。过去十几年我国金融机构之间的竞争增强了,但由于外部信用环境不佳,总是以牺牲金融机构的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为代价,引来恶性竞争,换来的是不良资产的增加和国民储蓄的浪费。资本市场的发展同样受到信用环境不佳的制约。目前我国资本市场发展中最大的薄弱环节是债券市场,特别是,企业债券的市场小得微不足道,市政债券市场还是空白。然而,若不改善全社会的信用环境,债券发行者不能取信于市场的投资者,债券市场是很难发展壮大的。发展资本市场的一项重要工作是发展我国的基金产业,而各类投资基金成功运作的基础是有健全法律保障的信托体制,不完善信用保障的法律和制度体系,基金业是难以成功发展的。
  建立社会保障体制是国企改革的难点之一。社会保障基金是通过信托关系委托其管理人保值、增值,并合理使用的。如果社会保障基金的管理者不能够以高度的诚信和高度负责的精神对待社保基金,社保基金的资金就可能被滥用或挪用,建立社保体制的努力就可能被渎职、腐败和含污行为所葬送。
  对外开放的时间表增加了建立信用经济的紧迫感。加入WTO后,国内市场与国际市场将逐步连通为一体,我国企业将在自己的国家里与外国企业竞争,国际商务的游戏规则将变成我们国内的商务规则。与国际经济接轨,就要按国际惯例办事,不守规则的企业将在竞争中被市场淘汰出局。在贸易、投资、金融等各类国际交易中讲求信用,注重商业信誉,是国际商务惯例中的首要信条。对于尊重并信守信用规则的企业,它得到的是竞争力的提高、交易成本的降低、长远的巨大经济利益;而对于不遵守信用规则的企业,即使没有法律的惩罚,也要被市场的其他参与者视作“坏孩子”,并遭到唾弃。
  从国家讲,社会信用环境的好坏,是我国国际形象的最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国际投资者衡量我国投资环境优劣的重要尺度。我国巨大的市场潜力,对各国投资者是有很强吸引力的,然而,我国社会信用环境的缺陷,也是令外国投资者困扰和担心的。这种担心不一定会让所有的外国投资者都望而却步,但却一定会加大我们吸引外资的成本,这种成本会表现在税收优惠、贸易谈判的条件等诸多方面。国内信用环境的缺陷,还会加大我国企业和产品参与国际竞争的成本,这种成本表现在我国企业和产品进入国际市场的难度上,我们不得不在价格等多方面作出更大牺牲。由于债券级别不高,我们不得不以比别人高的成本在国际市场上筹资。在为加入WTO进行的艰苦谈判中,在我国不得不对发达国家在贸易条件下作出的种种让步上,我们也应该感觉到国内信用环境缺陷的不良影响了。
由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轨的过程中,信用体系的不健全是多方面的。首先是在意识形态方面,还没有把守信用当作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基本道德观念来宣传;其次是在法律、法规体系中,还没有全面、系统地体现信用经济的要求;再次是在国家的经济政策中,还没有把建立并维护信用经济放到体制改革的重要位置上来。
  宣传信用理念,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道德标准。要建立信用经济,先要宣传信用理念。30多年计划经济对一代人思想观念的影响是很深刻的,我们在改革中不能忽视这种影响的存在,更不能忽视它对改革进程的消极制约。信用观念淡薄是计划经济“大锅饭”体制的遗产,尽管我们已经远远地离开了计划经济,但是它留下的这份思想遗产还没有被葬入坟墓,还在妨碍并扭曲着市场机制的功能,还在妨碍着我们正常的经济和社会生活。要在全体人民中消除过时观念的影响,绝非轻而易举之事,特别是当这种过时观念仍然与许多企业或个人的不正当利益联系在一起的时候,更新观念无疑也是一场革命。
  在中国传统观念中,公平交易和诚实守信的理念是根深蒂固的,30几年的计划经济并没能使这种传统理念完全湮灭,过去20多年里,伴随着改革的春风,中华文化的优秀传统复苏得很快。改革与开放互相促进,我国经济的开放程度和市场化程度已经达到了一个相当高的水准,我国人民、企业和政府对国际商务惯例的了解越来越多。讲信用是国际商务惯例的基本原则,我国的企业和人民通过市场经济和对外开放的实践,越来越广泛地认同这一原则。市场经济必须是信用经济这一理念,不仅应该成为全国上下的共识,也能够很快成为全国上下的共识。
  完善法律体系。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任何市场竞争主体都必须在国家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的范围内进行合理合法的竞争。由于市场竞争主体都具有趋利性的冲动,没有严格的国家法律规范予以监督和约束,希求所有的市场主体都能自觉地遵守市场信用、实行自律是很难的。因此,建立和完善市场竞争法律、法规,强化市场经济的法律约束与法律规范,是保障和维护公平、公正、公开市场竞争的基本条件。
  市场运行有无秩序以及秩序的好坏程度,标志着市场发育的成熟程度。愈是发育成熟的市场,其市场运行就愈井然有序。而维护和保护市场竞争法规的制定与实施,则有利于竞争秩序的形成,有利于促进各类市场主体的正当交易、生产要素的合理流动,从而形成一个有法可依、有法必依、违法必究的良好市场秩序。多年来,我国政府从来没有停止过对市场经济秩序的整治与规范,尤其是近几年,从打击走私犯罪到打击虚开增值税发票及偷逃纳税,从打击出口骗税到打击制假售假和各种市场欺诈,国家一个战役接着一个战役,一直在不停地下重拳。但是,各种钻国家法律和政策空子、违法犯罪、破坏扰乱市场经济秩序的行为屡禁不止,以身试法者愈来愈多,甚至出现大量的集团犯罪、集体犯罪,官商勾结犯罪等。这一方面说明,在巨大的利益诱惑面前,许多人铤而走险,不屑于国家法律法规的存在,徇私枉法,大肆谋取不义之财。另一方面也说明,我国法律法规不健全,社会法治及法制气候环境还远没有形成。可以说,在一个民主法制的国家里,法治的不公正是社会最大的不公正,法治的腐败是社会最大的腐败。法治的缺位与法制的缺陷以及一些犯法者与执法者对国家法制的亵渎的结果,必然要导致一大批违法与犯法者不仅获利,而且逍遥法外。这种制度上的缺陷如果不能得到尽快的纠正与根治,它将会动摇大多数守法公民对国家的忠贞和对政府的信任,从而会导致一部分守法者因犯法者不被惩治反而获益而抱怨社会和法制的不公正,甚至会走上效法犯罪的道路。法律的存在与严格执法的目的,就是保护社会公正、规范社会秩序、维护国家安定团结。我国是民主法治国家,但我们的民主法制建设与社会发展需要还有很大的差距,加强国家法制建设,提高国家法治的严肃性,是我国当前必须下大力气解决的大问题,也是加快完善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法制的迫切需要。当然也必须认识到,加快与加强社会主义法制尤其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制建设是一个持续不断的过程,必须持之以恒地不竭地努力。还必须认识到,加快与加强社会主义法制建设,尤其是打击不正当市场竞争行为,规范市场秩序是一个常持不懈、锲而不舍的努力过程,不能也不应该采取搞运动的方式。否则,容易在市场竞争中市场出现机会主义和侥幸心理的恶意竞争倾向,并破坏市场竞争秩序和国家维护市场竞争的公平与公正性。
  改进经济政策,克服道德风险,建立信用经济。政府的经济政策,对于社会各种经济主体的行为,有非常强的引导作用。正确的经济政策,在实现其正面的政策目标的同时,也应该注意将其负面效应降至最小。
  1994年以来,为了使大批国有企业脱困,为了推进国企改革,我国政府大力推动企业破产和兼并,成立资产管理公司,剥离国有银行的不良资产,实施债转股,取得了很大成绩。采取这些措施,打破了国企改革的僵局,很大程度上解决了历史遗留问题,为建立市场经济新秩序,为国有银行走向健康经营,开辟了道路。
为了落实这些措施,我们也不得不实行了一系列特殊政策。为了让已倒闭的企业破产,由政府机关审批,核销了银行大量贷款呆帐;为了鼓励优势企业兼并劣势企业,也是由政策机关审批,让大批被兼并企业的银行贷款展期5至7年,并停息挂帐;国有企业债转投,还是经政策机关审批。在这些措施取得重大成绩的同时,国有企业的道德风险也急剧加大,一度形成逃债、废债之风。我国政府已做了大量工作,制止逃债、废债风气,但在企业界膨胀起来的道德风险仍未消除,仍严重危害信用体制的建立。今后银行贷款的呆帐核销、应收未收利息处理、债权转换等,都应按照国际惯例,依法操作。必须令我国的企业明白,今后只能靠自己的精明和奋斗来谋生存、求发展,再也不能靠“耍赖”混日子了。
  国有银行也必须靠自身坚定、正确的内部改革,靠经营和业务开拓,靠降低成本和提高运营效率,靠有效的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来提高竞争力。
  建立良好的社会信用环境,是政府按国际惯例办事的首要职责。实践证明,哪个地方在维护信用环境方面工作做得好,那个地方的投资环境就好,在吸引国内外投资、加快本地经济发展上,就会得到较大回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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