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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全信息动态博弈与银行体制的市场化改革

[ 作者:收录网络  加入时间:2006-11-15 16:11:53被读次  来自:Leesuki ]
 

一、银行与企业合作的完全信息动态博弈过程
假设1.企业再生产运营过程中出现了资金不足问题,此时企业的融资策略有自筹资金、向银行贷款、与银行合资等三种,且企业先向银行提出博弈要求。2.银行与企业对彼此的策略具有完全信息,且银行的策略有其他方向的贷款、给企业贷款、与企业合资等三种。在博弈进入第一阶段时,企业首先行动,在缺少资金的情况下选择自筹资金或与商业银行合作,若选择合作则博弈继续。根据企业做出的不同策略,商业银行可选择符合自己的最大效用的策略。
若企业选择了自筹资金的融资途径,设企业通过自筹资金正常经营的成功概率为 PⅠ1(PⅠ1∈(0 ,1)),则企业的支付函数为PⅠ1л。此时银行获利为0。支付向量为(PⅠ1л,0)。
若企业选择通过贷款的方式与银行合作时,假设企业在从银行方面得到贷款后正常经营成功的概率为PⅠ2 (PⅠ2∈(0 ,1))。因为企业在获得贷款时的运作能力较强,所以显然,PⅠ2> PⅠ1。此时企业需向银行缴纳货币资本利息Pr此时企业的支付函数为Pr,银行的收益函数为Pr。支付向量为(PⅠ2л-Pr,Pr)。
若企业选择通过合资的方式与银行合作时,假设银行方面同意与企业合资合的作方式时企业正常经营成功的概率为PC (PC∈(0 ,1));假设银行不同意与企业合资的合作方式而是直接将自己的资金用于其他方向的贷款,此时设银行其他方向贷款收益成功的概率为Pb(Pb∈(0 ,1)),则此时银行的支付为Pbл。因为Pb、PⅠ2相互独立,所以:
PC=1-(1-Pb)(1- PⅠ2)= PⅠ2+Pb-Pb PⅠ2
显然可知,PC〉Pb,PC〉PⅠ2,即说明合资协作成功概率均大于企业、银行其他实现各自利润方法的成功概率。
在企业提出与银行进行商业化合作时,双方在合作之前约定协商了一个利润分配比例:企业为r。在银行同意的情况下,银行的支付为(1-r)Pcл-Pr。企业的支付为r Pcл。如果银行拒绝,则其支付为0,企业的支付为PⅠ1л。
因此,在企业与银行之间便存在关于贷款合作时利息回报Pr以及利润分配比例r的纳什讨价还价。
ⅰ)在企业与商业银行采取贷款合作时,必然有一个关于利息回报Pr的讨论。
纳什讨价还价解满足:
max[(PⅠ2- PⅠ1) π-Pr] Pr
Pr
求一阶条件得:
Pr= (PⅠ2- PⅠ1) π/2
ⅰ)在企业与商业银行采取合资经营方式合作时,两者间必有一个关于利润分配的比例r的讨价还价,则纳什讨价还价解满足:
max(r Pc- PⅠ1) π[(1-r)Pcπ-Pr]
r
求一阶条件得:
r=[(Pc+ PⅠ1) π- Pr]/2 Pcπ
    由此可见,当企业采取自筹资金、(贷款合作,拒绝)、(合资,拒绝)的方式与银行合作时,企业获得的收益为PⅠ1π,而银行的收益为0。显然,企业与银行的合作取不到“双赢”。同时由于企业贷款筹资的收益(PⅠ2+ PⅠ1) π/2大于自筹资金的收益 PⅠ1π,银行通过贷款合作时所获收益(PⅠ2- PⅠ1) π/2大于0;以及企业与银行合资的收益[(Pc+ PⅠ1) π- Pr]/2大于自筹资金时的收益PⅠ1π,银行通过合资合作时所获收益[(Pc- PⅠ1) π- Pr]/2 大于贷款资金的回报0,所以自筹资金是企业的绝对劣战略,同时银行拒绝企业的任何合作方式也是银行的劣战略。
由于企业在获得银行的合资时的经营成功的概率要大于企业获得银行的贷款时的经营成功概率因此企业与银行的合作方式的选择取决于最终的因素:追求利润的银行在与企业合作过程当中合资经营的收益Pb(1- PⅠ2)π是否大于贷款资金的报酬Pr 。
在现实的运行当中,由于企业在得到银行的合资以后,其资本的运营能力有了大幅度的提高,成功概率达到最大,企业赢利能力有很大提高;同时在理想化的金融市场上,投资银行在参与期的经营过程中可以获得超出自己货币资本报酬的利润。满足条件Pb(1- PⅠ2)> Pr/π,因此企业与银行通过合资的方式进行合作时可以达到“双赢”,最优的合作方式为合资方式。

二、 对现行的银行体制与业务法规弊端的分析
在对完全信息动态博弈的模型分析讨论的过程当中,我们发现企业的融资方式在不同的情况下有着不同的最优方式,但在当前的银行制度之下最优方式的选择与实行有着不可忽视的体制与业务法规的约束。

第一,在Pb(1- PⅠ2)< Pr/π时博弈的纳什均衡为(贷款,同意),在Pb(1- PⅠ2)> Pr/π时,博弈的纳均衡为(合资,同意)但在推导两个条件时使用了纳什讨价还价,问题是银行利息Pr纳什讨价还价的进行即利率市场化的有效进行受到了现有的银行机构体制的束缚。
当前虽然我国出现且存在着众多的商业银行、投资机构(如下图所示),但明显可见,人民银行始终扮演着一个“船老大”的角色:人民银行对银行业监管的内容主要有管制存款利率,审核金融机构,发放营业执照,规范金融机构国内外的金融活动,制定有关的金融改革方案,实施货币政策等。金融机构开展任何业务,均需报请人民银行批准或备案,没有形成鼓励银行等金融系统进行业务发展的外环境。按照我国现行的(也是已经维系了半个世纪的)管理制度,金融市场上的利率由中央银行统一制定(实际上在利率问题上,中央银行也只是建议部门,真正的决策者在国务院),存款利率多少,贷款利率多少,半年期多少,一年期多少等等,既不由存款者或借款者定,也不由商业银行定,更不由借贷市场的供求关系定。银行与客户之间以无存了讨价还价,虽然有些利率也可以浮动,但是哪些可以浮动哪些不可以浮动,可以浮动多少等都是事先规定好的。我国的利率规定的高度集中化和由此而引起的滞后于市场变化的弊端可以列举不少,其中,最大的危害便是扭曲市场关系,制造市场混乱。通常情况下,在官定利率之外都有一个市场利率,且市场利率一般都比官定利率高出1倍以上,而中国多年来又处于一种资金严重贫乏、供给明显不足的状态。? 娑哉庵质谐⌒翁屠式峁梗式鹕唐返穆舴剑ù稣撸┘磺樵福扔谡咴际植坏貌话垂偌鄢鍪郑蚍剑ń枞胝撸┰诙倘钡氖谐∩希荒芤怨偌鬯忱啬玫阶式穑悴艘浴凹弁饧邸笔侄未锏侥康牡哪钔贰U庋氖谐∽刺腿绱舜蟮睦什疃罹臀把白馐谐 钡牟汀把白庑形钡某鱿痔峁┝嘶『图蟮姆奖恪M保夜壳吧桃狄械拇娲罨祭视芍醒胍屑虻サ陌雌谙奕范ǎ」苌桃狄杏幸欢ǖ母《ㄏ蓿煌婺5囊泻筒煌拇疃韵蟮母《段Р灰唬饩湍岩孕U罾视谙钅看钍找娣缦粘潭戎涞钠睢O匀唬夜睦市纬苫评胧谐』勘昊褂幸欢尉嗬耄淙煌挡鸾枥适怯墒谐』粕傻牡蚬婺=闲∑涞枷蜃饔檬钟邢蕖A硗猓细竦姆忠导喙艿囊种菩越鹑诩喙苷叽右欢ǖ某潭壬鲜苛私鹑谔逑档囊滴翊葱掠肷桃狄幸滴竦拇葱滦形I桃狄惺导噬先匀辉谝桓龈叨燃械募苹逯葡陆幸滴窬庑┮滴穸际且械拇骋滴瘢游鞣焦液统泄獾钠渌焦乙幸怠⒔鹑谝翟谄湟滴窬姆⒄沟墓旒I峡矗幸祷旧隙季艘桓觥拔尴拗啤邢拗啤潘苫蛉∠拗啤钡墓獭N鞣揭械恼庵种鸩降男幸等芑亍⑷轿环⒄沟慕峁环矫娴娜仿愫褪视α松缁岫? 金融业的多方面的需求,另一方面又使其自身的风险分散化、减少化。同时,还明显地改善了其收入的来源结构和利润结构。在各大商业银行的收入结构中,来自各种服务手续费收入的比重愈来愈大,目前已达到30%以上,而来自贷款利息收入的比重却逐渐减少,目前已下降到70%一下。1995年,卢森堡银行业的手续费收入占比重为23.4%,设在伦敦的加拿大蒙特利尔银行,其贷款业务只占到全部资产的30%,而70%的资产分布在投资、证券等领域。而我国对于当前形势下商业银行的新兴业务,比如投资银行业务、有关混业经营的业务等缺乏积极的规定,相反,众多传统体制下的业务规定严格限制了银行的经营创新活动。

第二,在Pb(1- PⅠ2)> Pr/π时,虽然博弈的纳什均衡为(合资,同意)但银行参与商业合资的行为亦受到了目前的高度集中的银行机构体制与严格的银行业务法规的限制。
《商业银行法》第三条规定,商业银行可以经营如下全部或部分业务:吸收公众存款,发放贷款,办理国内外结算,办理票据贴现,发行金银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从事同业拆借,买卖、代理买卖外汇,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理收付款及代理保险服务,提供保管箱服务,以及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其他业务权的开放。
《商业银行法》第四十三条规定,商业银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得从事信托投资和股票业务,不得投资于非自用不动产,商业银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得向非银行金融机构和企业投资。
《证券法》也规定到,证券业、银行业、信托业等应分业经营。
以上的法规从很大程度上约束了商业银行的业务发展。尤其是在目前形势下,大多发达国家都实行了金融业的混业经营和合业管制,使银行职能得到了充分体现,而非国家调控的手段。而我国的相应的业务法规却在众多条款中直接或隐含地强调金融业的分业经营,在这种情况下,外资银行在中国
市场上必有其很强的混业经营的能力与竞争优势。

第三,虽然Pb(1- PⅠ2)> Pr/π时,博弈的纳什均衡为(合资,同意),Pb(1- PⅠ2)< Pr/π时,博弈的纳什均衡为(贷款,同意),但是由于长期的计划体制的经营使得银行的不良资产的比率过高,银行的可信度受到一定的影响从而使得企业与银行合作成功的概率有所下降。
我国商业银行的不良资产比例一直偏高(见下表),其幅度远大于周边一些国家和地区,竞争能力表现不足。这里主要从金融风险方面讲述潜在危机。而造成这一现象的一个重要原因便是国家的转移性风险,即改革的过程中公共部门的赤字货币化导致不良资产的积累。不良资产的高比率,必然会导致用于资本市场正常运营的货币资金的比例减少,从而导致一方面银行对企业信用怀疑的增加,另一方面,由于商业银行的不良资产比率过高,其本身的信用度便会下降,企业的合资信心亦有所下降这样势必会严重地影响到企业与银行合资经营成功的概率。

亚洲部分国家和地区银行不良资产比例(%)

国家/地区 1998年比例 历史高峰比例 高峰时不良资产占GDP比例
新加坡 2.0 >8. 9
香港 2.1 >8. 13
印度 17.0 15 .4
菲律宾 3.4 10-15 .7
马来西亚 5.6 >20 .28
中国 20.0 >25 .24
印度尼西亚 9.2 >40 .25
韩国 14.0 >25 .34
泰国 18.0 >25 .40
资料来源:转引自 胡祖六(1998)《银行问题与亚洲金融危机》,
清华大学中国经济研究中心讨论文稿1998年4月。

三、加快银行市场化改革的几点建议
通过对博弈纳什均衡与现存的银行机构体制和业务法规弊端的分析,对如何有效地进行当前的银行体制的市场化改革提出了一下几点建议:

第一,监管体系的完善与改进。混业经营与银行业务的创新要求有更加匹配的监管体制。加强银行风险投资管理与监督,深入完善当前的金融行业的监管体制。建立严格的动态监控体系,以此防范市场化进程中的风险,也就是宏观经济失衡以及设计不当的金融自由化进程对银行业带来的冲击。完善监管体制不是因风险防范而对银行业务增加更多的约束条件,而因尽量减少对商业银行的行政审批,逐步建立新业务管理办法对金融秩序进行规范,建立银行业系统内外的监管体系。在外部环境中应建立有效的风险预警和风险管理体系,改变包括人民银行、财政部、保监会、证监会等部门监管在内的多元监管体系,组织专门的风险管理部门体系使风险管理走向职能化。在内部环境中建立有效的风险监测和评估系统,主要围绕银行的各项业务风险进行定期的业务分析和评审,测算业务的风险承担程度以及根据其合作对象的经营成功能力制定出准确的有效益的合作策略

第二, 政策法规的进一步修改与完善。为了使Pb(1- PⅠ2)> Pr/π时博弈的最优策略(合资,同意)使企业与商业银行获得现实意义上的“双赢”,就得进行政策法规的修改与完善,突破法律对银行经营业务的限制与银行的传统经营模式,转变经营思想,以利润为目标,放开银行的自主经营权,完善银行的产权变革的缺陷,实施集约化经营战略措施。中国的银行业要有更大的发展势必选择混业经营道路,金融控股集团的建立迫在眉睫,通过组建金融控股集团,将银行业务拓展到银行、证券、投资、保险、房地产、工业等众多领域。

第三, 利率市场化的推进。为了使Pb(1- PⅠ2)< Pr/π时博弈的最优策略(贷款,同意)使企业与商业银行获得现实意义上的“双赢”就要求我们要推进银行利率的市场化进程,这也是金融市场化的核心。中央银行应逐步放宽商业存贷款利率的浮动范围和幅度,推动基准利率,货币市场形成较完善的利率体系。对金融商品价格的定价权力应作为商业银行的基本权利加以落实,这样才能真正的使借贷双方对资金交易的价格、数量、期限和方式进行讨论与协商从而达成双方互利的协议,形成借贷市场的良好的利率水平。

第四,加大不良资产的处置力度,积极深化与转变“债转股”的处置方式。“债转股”仅仅解决了银行的债务包袱和银行的债务负担,并没有形成对新的不良资产的孳生的有效抑制机制。应加大对不良资产流量的处置一方面积极避免“债权—股权—债权……”的恶性循环,一方面避免银行银行因降低不良资产而收缩业务,避免银行“惜贷”现象有利于地方经济的发展。对国有的商业银行推行流量处置方式,主要是由中央银行给予商业银行专项再贷款,增强商业银行的流动性,降低银行资金来源的成本,支持银行发展创新业务,增加赢利,在发展中消化不良资产以优化的银行资本结构迎接外来的挑战。改变在行政干预下银行充当的对各色各样的国有企业的资金供应者的角色。对不良债权进行适当的折价出让,化作银行的股权投资,一方面使银行参与企业的利润分红尽可能降低银行的不良资产比率;另一方面使银行能参与企业的投资经营更好地提高资金的利用率。

总之应在严格监控体系下,充分放开各商业银行的业务权,使有丰富经营能力的银行参与商业合资(当然国家政策性银行要慎重考虑),寻求银行与企业在最大效用条件下的合作策略。从而使得满足Pb(1- PⅠ2)>Pr/π条件下的均衡(合资,同意)与Pb(1- PⅠ2)

参考文献:
1.《宏观政策调整与坚持市场取向》,北京大学中国经济研究中心宏观组, 北京大学出版社。
2.《纳什均衡论》,谢识予,上海财经大学出版社。
3.《博弈论与经济转型——兼论中国铁路改革》,李雪松,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
4.《大学——企业合作创新的博弈分析》,罗炜,唐元虎。
5.《商业银行法》1995年5月。
6.《证券法》 1998年底。
7.《国有商业银行不良资产及其处置的制度行再思考》,阙方平等。
8.《中国金融理论前沿》 李扬 , 王松奇/主编,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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