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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克思的“重建个人所有制”与重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运行基础

[ 作者:收录网络  加入时间:2006-11-10 20:36:02被读次  来自:Leesuki ]
 


  对于马克思的“重建个人所有制”的深刻内涵,笔者以为有两个方面:一是要重新建立劳动者对劳动的支配权利和劳动者对生产资料的所有权利和占有权利,恢复劳动者的自主地位;二是民有经济的充分发展是重建个人所有制的历史前提。现实中的社会主义要求发展商品经济,那么就内在地决定了民有经济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的运行基础,但作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运行基础的民有经济与作为资本主义社会运行基础的民有经济是存在着重大区别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运行基础并不是笼统意义的民有经济,而是具有资本和劳动相联合为特征的民有经济。最后,本文指出,发展民有经济关键在于对民有经济的产权进行有效保护。
      一、准确理解马克思“重建个人所有制”的深刻内涵
  对于马克思提出的“重建个人所有制”到底具有怎样的内涵,学术界历来就存在着许多争议。一些学者认为是指对社会主义社会消费品的个人占有,其理由根据恩格斯在《反杜林论》中曾提出的在社会主义制度下,产品“一方面由社会直接占有,作为维持和扩大生产的资料,另一方面由个人直接占有,作为生活和享乐的资料”,“公有制包括土地和生产资料,个人所有制包括产品即消费品。”
  对此观点,本文不能苟同。如果“重建个人所有制”仅仅是消费资料的个人所有制,在理论和实践上其实并无太大的意义,因为消费资料的个人所有制是一个产品分配的问题,而产品的分配不过是生产要素分配的结果。这是由于,“在分配是产品的分配之前,它是(1)生产工具的分配,(2)社会成员在各类生产之间的分配(个人从属于一定的生产关系)——这是上述同一关系的进一步规定。这种分配包含在生产过程本身中并决定生产的结构,产品的分配显然只是这种分配的结果。如果在考察生产时把包含在其中的这种分配撇开,生产显然是一个空洞的抽象;反过来说,有了这种本来构成生产的一个要素的分配,产品的分配自然也就确定了。”(《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卷第612页)可见,生产资料的分配问题是生产得以顺利进行的前提条件,它决定着人们在生产过程中结成的分配、消费和交换关系,因此,从这个意义上讲重建的“个人所有制”强调的应该是重建生产资料的个人所有制。
  为透彻理解和把握“重建个人所有制”的深刻内涵,我们有必要重温马克思宏大的经济理论体系。马克思在《资本论》中以资本主义社会的中心问题——资本和劳动的对立为主线贯穿全文,深刻地剖析了资本主义生产方式及其相适应的交换关系,即资本主义社会的运行基础及其这种运行基础之上的体制和制度。马克思是从资本主义社会最简单、最普通、最基本、最常见、最平凡碰到过亿万次的关系——商品交换开始,分析了商品以及商品内部所包含的一系列矛盾,探讨了这一系列商品内部的矛盾是如何表现为外部矛盾;探讨了伴随商品经济内部矛盾的发展、资本主义产生的条件下,货币如何转化为资本,劳动力如何变成商品,商品和货币的对立如何转化为资本和劳动的对立;探讨了伴随资本对剩余价值剥削的加强,在对绝对剩余价值与相对剩余价值无止境追求的情况下,资本和劳动的矛盾是如何深化;探讨了这种日益深化的矛盾在工资的形式下是如何被掩盖起来了,并在再生产过程中由于剩余价值的资本化,工人创造的剩余价值又如何成为剥削的手段,使得资本的积累和贫困的积累同时增加,而导致资本和劳动的矛盾日益尖锐化;在此基础上进而提出资本主义经济竞争和信用的发展使资本和劳动呈现相反方向的运动趋势,即资本的积聚和集中在更大的范围内进行,生产资料越来越集中在少数人手里,而劳动生产的社会化程度不断提高,生产资料和劳动者的分离程度与日俱增的趋势,一端是资本家占有的资本和财富的积累,而另一端则是工人贫困的积累,于是就会出现“生产资料的集中和劳动的社会化达到同它们的资本主义外壳不能兼容的地步”,“资本主义的丧钟就要敲响了,剥夺者就要被剥夺了。”这样一个资本主义制度的必然灭亡的趋势,换句话说,就是基于资本和劳动之间愈演愈烈地对立和冲突情况下,马克思提出“不是重新建立私有制,而是在资本主义时代成就的基础上,也就是说,在协作和对土地及靠劳动本身生产的生产资料的共同占有的基础上,重新建立个人所有制”的经典论断。
  可见,“重建个人所有制”的内涵,在于强调要摒弃劳动和资本相对立的个人所有制,而重建劳动者对生产要素即劳动和生产资料的个人所有制。在这一重建的“个人所有制”中,劳动者是主体,所有权归劳动者所有,劳动摆脱了异化的状态而回归到自主的状态。劳动成了社会生产过程中的主体,成为社会围绕转动的“太阳”,劳动者恢复主体地位,自主劳动的太阳普照整个世界,整个世界撒满了自主劳动的阳光,一切归于自主劳动。自主劳动成为社会的最高价值取向、最高道德标准、最高理想境界,成为激励劳动者最大限度发挥创造、勤奋的动力机制;成为劳动者自我完善、实现的前提和迈向自由境界的起点;劳动者成为主宰经济活动的真正主体,是社会财富的占有者、支配者,万事万物必然以劳动者为尺度。生产力标准将与劳动者的根本利益交融,经济增长将符合劳动者的需求限度,经济发展将与劳动者的生活环境改善同步,整个经济活动应该无愧于劳动者的根本要求。劳动者的个人(生产资料和劳动力)所有和公有统一在一起,每一个社会成员以自由联合体为中介保持对生产条件的所有权即以公共所有和共同占有的方式体现个人所有,生产的条件成为社会全体成员共同的生产条件。
  并且,“重建个人所有制”理论的提出,还为我们提供了通向重建目标的道路选择即充分发展民有经济。提出“重建个人所有制”论断的背景是以产业革命后的英国为典型,马克思认为以排挤、剥夺和否定小私有制为基础成长起来的资本主义制度的历史发展趋势是一个否定之否定的历史过程,这种否定极大地推动了社会生产力和一切生产者个人的全面发展,同时已有的资本主义成就奠定了“重建个人所有制”的经济制度基础。尽管19世纪70—80年代,资本主义经济进入相对稳定的时期,并没有出现如经典作家理论上的推断,无产阶级革命的重心而是转向了西欧以外的经济文化落后的国家,但马克思以尚未走上资本主义道路的俄国及其农村公社所有制为对象,研究了经济落后国家向共产主义过渡的特殊道路和特殊起点。这个特殊道路、特殊起点和特殊规律也同样强调通向重建目标的道路必须把“资本主义制度的一切肯定的成就用到公社中来”才“可以不通过资本主义制度的卡夫丁峡谷”,而资产阶级时代所取得的“一切肯定的成就”对社会生产力的催生作用,正是未来社会的物质基础和历史前提。
  那么,是什么创造了“资本主义制度的一切肯定的成就”呢?回顾历史不难发现,从18世纪70年代亚当·斯密的市场机制完美假说及其自由竞争思想的确立,到20世纪30年代资本主义世界普遍性的巨大经济危机的产生为止,这一阶段经济运行机制上的特点,主要是以个体、私营和股份制经济等民有经济为运行基础,一切经济活动都由市场调节来完成,政府只负责修订保障公平竞争的市场规则和维护正常的市场经济秩序,而不刻意地对经济活动进行干预;在一般竞争性产业上,私营或现代股份制民有经济是国民经济的运行基础,这是市场调节机制得以有效发挥作用的基本前提;即使是在从20世纪30—70年代国家干预主义取代自由主义的时期,政府对经济的干预也是通过政策调整来激发民有经济力量的,从而保障了市场调节在其资源配置中的基础决定作用。从历史的角度看,在市场失灵的情况下,单靠“看不见的手”不能有效地配置资源的情况下,恰如其分地发挥政府干预的作用,不仅是必要的,也不会轻易导致失灵的结果。当然,政府的干预必须是合理的,否则只会渐渐走向自身的反面,使“看得见的手”显得力不从心。但是,如果不能恰当地评估政府干预的作用,反而夸大这种机制的作用,就会不可避免地造成政府干预的扭曲,造成政府干预适得其反的结果。可见,市场机制有效发挥作用的关键在于市场和政府的功能定位是否准确,而市场功能的发挥要看是否激活产权清晰、对市场信号反应灵敏的运行主体即民有经济(包括个体经济、私营经济、股份制经济等非国有的经济组织形式)的力量。
      二、重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的运行基础
  中国建设社会主义的理论和实践已经证明大力发展市场经济是一个必经的阶段,于是问题就产生了,我们必须重塑繁荣社会主义商品经济的运行基础。也只有如此,市场经济对社会生产力的催生作用才能得到极大发挥,二者是相生相长的。然而,传统观念却认为原来的国有经济和集体经济作为社会主义的运行基础是牢不可破的,否定原来的国有经济的运行的基础地位就是否定社会主义本身。对于这个问题,我们不想在理论上作过多的论述,因为实践已经证明传统的计划经济体制下形成的超前冒进的国有制、集体所有制与市场经济的格格不入,且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相对落后的社会生产力也不相适应,这就是说,产权不明晰、职责不明确、不能自主经营、不能自负盈亏的国有企业是不能成为市场经济的运行基础的,因为它们是不能与市场经济相对接、相兼容的。
  那么,市场经济是什么呢?市场经济总体来讲是交换经济,交换的内容是各个商品所有者的所有权的交换,如果没有不同的产权安排的主体也就无所谓交换的概念。因此,市场经济的运行基础应该是由产权多元化的主体构成。市场经济只有建立在这样的基础上才能实现资源的市场配置,才能真正实现交换的实质,否则市场发展是不可能的,更不要说建立现代市场经济了。现在看来,经济体制改革的内容说到底最根本的就是要对“一切妨碍发展的思想观念都要坚决冲破,一切束缚发展的做法和规定都要坚决改变,一切影响发展的体制弊端都要坚决革除。”市场经济的发展史已经证明依靠市场来配置资源较政府配置资源更加有利于生产力的发展,而靠市场配置资源的实质就是要突显民间资本的地位,释放民有经济与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而产生的巨大能量,集中人民的力量和智慧“聚精会神搞建设,一心一意谋发展”。
  然而,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不能重蹈资本主义血与火的历史,把运行基础建立在资本与劳动尖锐对立的私有制经济之上。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与资本主义市场经济一个重要区别就在于虽然都是以市场作为资源配置的基础手段,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运行基础的主体力量是劳动和资本相联合的劳动者股份制经济。这一点改革开放的实践已经有力地证明:能够真正实现与市场经济的对接、兼容的是我国近几年发展起来的劳动者股份制经济,其内在地实现了劳动和资本的联合,资本不再具有剥削的属性,完成了资本的私人占有向社会占有的转化,成为了劳动者摆脱异化劳动向自由劳动的过渡的有效实现形式,劳动者成了企业的真正主人。对于作为现代经济中日渐发展壮大的民有经济的重要力量——股份制经济,马克思曾评价“它们对国民经济的迅速增长的影响恐怕估价再高也不为过的”,“是发展现代社会生产力的强大杠杆,而且“直接取得了社会资本(即那些直接联合起来的个人的资本)的形式,而与私人资本相对立,并且它的企业也表现为社会企业,而与私人企业相对立。这是作为私人财产的资本在资本主义生产方式本身范围内的扬弃。”这种扬弃是“资本主义体系本身的基础上对资本主义的私人产业的扬弃,它越是扩大,越是浸入新的生产部门,它就越会消灭私人产业”,最终会形成“一种没有私有财产控制的私人生产。”而且,“这种财产不再是各个互相分离的生产者的私有财产,而是联合起来的生产者的财产,即直接的社会财产”。可见,股份制是完全可以成为劳动者联合所有制——公有制的实现形式。因为股份制经济本身就是社会化大生产的产物,而且作为财产的实现方式,实行的是劳动者的联合占有的形式,这恰恰与“重建个人所有制”所要求的劳动者的联合劳动、联合占有的本质要求相吻合。所以,民有经济的重要力量——股份制经济是能够成为通向未来社会“个人所有制”的重要路径,在现阶段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运行基础。
      三、发展民有经济关键是要对民有经济进行产权保护
  为了更好地促进民有经济在国民经济发展过程中发挥重要作用,政府应努力从以下三方面推动和扶植民有经济。
  首先,在于统一市场。打破垄断,放开市场准入的若干规定,由市场去判明,而不是从所有制角度界定准入的产业界限。“充分发挥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在促进经济增长、扩大就业和活跃市场等方面的重要作用。放宽国内民间资本的市场准入领域,在投融资、税收、土地使用和对外贸易等方面采取措施,实现公平竞争。依法加强监督和管理,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健康发展。”中国经济体制改革的一个核心问题,就是政府从市场应该发挥作用的领域撤出,而将力量集中在提供公共物品和服务上。经过20多年的努力,国有企业退出了许多竞争性行业,但传统的具有网络特征的非竞争性行业,如电力、电信、铁路、民航等领域刚刚开放市场,除了铁路部门以外,垄断行业成为了市场化改革的“边缘地带”,它的高速发展延缓了对“计划经济强大壁垒”的实质性改革。为此,要打破地方保护主义,打破行政垄断,健全全国统一、公平竞争、规范有序的市场体系。
  其次,要科学地明晰产权。产权始终是个“剪不断、理还乱”的问题。在产权明晰的问题上,不仅要明晰物质资本产权,而且要明晰劳动力产权。在所有权界定问题上要做到科学和公正,并以此对剩余收益权作出相应地划分,如此,产权明晰才是彻底的。
  最后,完善保护个人财产的法律制度。个人财产的保护要依法,要为民有经济产权保护提供完善的法律服务和法律保障。从立法角度来看,我国民有经济的法律平等地位还有待提高,应通过立法明确个人财产与国有财产享有同等的权利,明确民有企业与其他市场主体一样享有国民待遇。通过法治,尤其是通过一系列具体有效的法律规则、一个高素质和独立的法院系统以及一个高素质和独立的律师队伍,切实保护公民的基本权益(包括财产权、生命权、人身自由、隐私权和言论自由),切实保证政府在执法过程中遵守法定的程序,防止政府随意地或不公正地侵犯公民的基本权益,防止简单地、没有原则地以国家利益的名义牺牲公民的个人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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