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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习贯彻党章是党员的终身必修课

[ 作者:收录网络  加入时间:2006-11-15 17:11:00被读次  来自:Leesuki ]
 

“国要有国法,党要有党规党法。党章是最根本的党规党法。没有党规党法,国法就很难保障。”今天,很多人对邓小平的这一至理名言已耳熟能详,可是,真正理解其真谛并加以践行,是一件很不容易的事,需要内在的认识和外在的时机和条件,要有一个历史过程,也需要作为执政党的党中央的强有力推动。

    以胡锦涛总书记为核心的新一届中央领导集体,不仅高度重视以宪法为核心的国家法制建设,而且高度重视以党章为核心的党规党法建设。前者突出表现在胡锦涛总书记亲自参加2002年12月4日首都各界人士举行的纪念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颁布施行二十周年座谈会,并发表重要讲话,强调宪法在国家法律体系中的至上权威,中国推进依法治国首先要实行依宪治国,还表现为近年来陆续颁布《行政许可法》和《国家公务员法》等一批法律法规:后者集中表现在十六大以来相继颁布实施的《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中国共产党党员权利保障条例》、《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实施纲要》等一批党内法规,使党章规定的相关制度不断得到细化和操作执行,特别是胡锦涛总书记今年初在中纪委六中全会上发表重要讲话,提出要建立以党章为核心的党内法规体系建设的任务,实际上是向全党发出一个强烈信号,即党内法规体系建设要以党章为核心,突显党章在党内法规中的至上性和权威性。这不仅使党内法规体系建设有了明确的思路和定位,而且对保障我国宪法和其他法律法规的遵守和贯彻执行,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对党员和领导干部的规定要求要比国家法律法规对公民的要求高,只要党员和领导干部遵守执行党章的规定,起点就很高,要求就很严,就不会触犯国家法律法规的违法底线,而手中掌握着权力的党员领导干部能够按照党章和党内法规的要求,实践为人民服务的宗旨,正确行使权力,这本身就是对国家宪法法律法规的尊重和保障。从这个意义上说,胡锦涛总书记此次强调全党要学习贯彻党章的深远意义,就在于树立党章权威,走依章治党之路,为依法治国提供党规党法保障。

    此番对学习贯彻党章的强调与纪委的主要工作——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直接相关。紧密联系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现实需要来学习贯彻党章,是胡锦涛总书记强调的一个重点。而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现实需要,可以从中纪委六中全会主题中找到答案。各级纪委“全面履行党章赋予的职责,进一步加大防治力度,开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新局面”,是中纪委六中全会的主题。这个主题有两个点很关键:第一,全面履行党章赋予的职责:第二,加大防治力度。中央强调,学习贯彻党章要紧密联系当前改革发展稳定工作的具体实际,紧密联系党的建设特别是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现实需要。因此,通过学习贯彻党章推进党风廉政建设、进一步加大防治腐败的力度,即成为重要内容。

当前学习贯彻党章的几个重点和难点

    胡锦涛总书记在中纪委六中全会的讲话中,重点强调了六个方面内容,即坚定理想信念、加强党性修养、发展党内民主、严明政治纪律、强化制约监督和加强制度建设。从党员个人、各级党组织和全党三个层次全方位提出学习贯彻党章的新思路,是胡锦涛总书记此次讲话的鲜明特点。

    从党员个人层面说,学习贯彻主要有三项要求。一是要解决理想信念问题。要通过党章的学习和党的理论学习,理解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历史地位和作用,掌握和运用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的世界观和方法论,善于从人类社会发展规律的高度来认识和把握当今世界的发展变化,既客观看待当代资本主义经济、科技发展的现实,又深刻认识资本主义社会的基本矛盾及其历史趋势;既正确看待社会主义发展过程中出现的曲折反复,又通过认识规律保持清醒头脑,通过把握规律辨明前进方向,坚定社会主义信念,牢固树立共产主义的最高理想和最终目标。二是自觉加强党性修养。党员、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要树立马克思主义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和正确的权力观、利益观、地位观,模范遵守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和家庭美德。三是遵守党的政治纪律,坚决维护中央权威,保证中央政令畅通,不得公开发表同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纲领、基本经验相违背的观点和意见,不得泄露党和国家的秘密,不得传播政治谣言。

    从各级党组织的层次来说,学习贯彻党章,当前重点需要解决五个方面问题。一是加强对党员和领导干部理想信念和道德修养的教育和引导;二是发展党内民主,包括教育督促党员履行党章规定的党员义务,同时认真贯彻党员权利保障条例,保障党员权利,严肃查处侵犯党员权利、压制党内民主的行为;三是落实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届四中全会提出的发展党内民主的一系列重大举措,积极探索发展党内民主的有效途径和形式,推行党务公开,改革和完善党内选举办法,健全党内议事和决策程序;四是坚持民主集中制,维护党的集中统一。五是强化制约监督,贯彻执行党内监督条例的各项制度,特别是对干部选拔任用、财政资金使用、国有资产运营、金融资本运作、土地使用权出让、行政审批权运用等方面的监督。积极发挥各方面监督的积极作用,形成合力,提高监督效果。

    从全党的层次来说,当前要重点加强制度建设。加强以党章为核心的党内法规制度体系建设,做到用制度管权、用制度管事、用制度管人,推进党的建设和党内生活制度化、规范化。一方面,要重视基本的法规制度和单项制度,重视具体实施细则,增强制度的可操作性和执行力:另一方面,要重视实体性制度与程序性制度的配套,以及党内法规与国家法律法规的协调配合与衔接问题,防止和纠正重实体、轻程序现象,防止和解决党内法规与国家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发生矛盾和冲突问题。在此基础上,加强对制度的学习和宣传教育,形成重视制度、遵守制度、执行制度的氛围和环境,加大对违反法规制度行为查处的力度,从而在全党真正树立起法规和制度的权威,走出一条依章治党、制度建党之路。

    学习贯彻党章有三个难点需要引起各级党组织和广大党员、特别是党员领导干部的重视。一个是如何解决重党员义务轻党员权利的问题?在党内生活中所有党员都一律平等地享有党章规定的权利,同时履行党章规定的义务。但在过去的党内生活中,一些党组织过分强调了党员的义务和“无条件的服从”,而不够重视尊重党员的权利。党员的权利和义务是相辅相成的,离开权利讲义务,党员就不能很好地行使权利。轻视党员权利会阻碍党内民主发展,党中央在2004年颁发的《中国共产党党员权利保障条例》中就明确规定:“坚持权利与义务相统一”,并强调“党员享有的党章规定的各项权利必须受到尊重和保护,党的任何一级组织、任何党员都无权剥夺。”各级党组织应遵照条例规定,保证党员行使权利真正落到实处。

    一个是党员领导干部能否以普通党员身份参加党组织活动?党章规定,“每个党员不论职务高低,都必须编入党的一个支部、小组或其他特定组织,参加党的组织生活,接受党内外群众的监督。”党内不允许有特殊党员。但对这项规定,有些党员领导干部却没有坚持做好。有的老是放不下领导的“架子”,事事处处爱“摆谱”。当“领导”行,再让他“当普通党员”就不干了;或者认为这些都是“小事”;自己已经做得“很好了”,当领导的工作太“忙”,不能同普通党员比。于是,对基层党组织安排的活动包括双重组织生活借口工作忙,能不参加就不参加。显然,作为党员领导干部这样做是极不应该的。如果我们领导干部连党章的规定都不能落实,党性观念如何增强?带头作用如何体现?党内出现的一些问题如何解决?作为党员领导干部应时刻牢记,自己除了作为领导干部以外,在党内还是一个普通党员,不能有任何特殊性。在党内既要认真履行领导干部党员的职责,又必须以普通党员的身份参加基层党组织的各项活动,自觉接受党组织和党员的监督。

还有一个是党内监督问题。党员领导干部掌握着党和人民赋予的重要权力,如何确保这些权力用于为人民服务,是党内监督应当解决好的核心问题。反腐败斗争的严峻形势告诫我们,加强对领导干部特别是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的监督,已经成为我们必须着重解决的一个突出问题。一些党员领导干部特别是主要负责人缺乏监督,甚至失去监督,是近几年来中高级领导干部腐败案件大幅度上升的重要原因。少数领导干部把党内监督制度当成摆设,自由主义泛滥,私欲膨胀,独断专行,久而久之在局部形成了上级顾不上、同级不愿管、下级不敢问的“家天下”氛围。沈阳市原市长慕绥新自称“党内个体户”,重大决策几乎从来不经集体讨论;河北省原省委书记程维高以权谋私,几乎无人敢监督,纪检干部郭光允十年反腐败屡遭打击报复;云南省原省长李嘉廷以巨额受贿罪被判刑入狱后痛心疾首地说:“要是当初有人敢于监督、自己又乐于接受监督,该有多好!”凡腐败堕落的领导干部,无一不是违背了党章和党内其他法规。2004年,党中央颁发的《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明确规定,党内监督的重点对象是党的各级领导机关和领导干部,特别是各级领导班子的主要负责人。这正是基于党内监督的长期实践提出来的,具有很强的现实针对性。

学习党章是党员的终身必修课

    党章是党的历史发展的产物,党章也在与时俱进。1921年7月,党的一大按照马克思列宁主义的建党原则制定和通过了《中国共产党的第一个纲领》,开宗明义地规定:本党定名为“中国共产党”,标志着中国共产党的正式诞生。1922年7月党的二大制定和通过了《中国共产党党章》,被称为中国共产党的第一部党章。从1923年党的三大开始,除党的五大情况特殊之外,每一次党的全国代表大会,都根据党所面临的形势任务和组织发展状况,把修改党章作为一项重要议程。党的三大到党的六大,党章的内容只做过局部调整,没有大的改动;党的七大确立毛泽东思想为党的指针,是民主革命时期最好的一部党章;党的八大指出社会主要矛盾,是落后的生产力与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需求之间的矛盾;党的十一大由于历史条件的限制,对十大党章做过不少修改,但并未从根本上否定九大、十大党章中的“左倾”错误;党的十二大全面总结和确认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党的基本路线。

    现行党章是在1982年党的十二大上修改和通过的。它颁布实施以来,已先后经历了十三大、十四大、十五大和十六大四次修改,无论总纲部分,还是条文部分,都增加了一些体现时代特征和发展要求的许多新内容,有一些不合时宜的内容已被删除,还有部分内容在文字表述上做了调整。比如,1987年党的十三大修改党章的突出贡献是完善了党内一些民主制度和程序规定,包括现行党章第1 1条规定的“差额选举”制度,提出“差额选举”概念,这在党章发展史上是第一次;第16条规定的党组织“决定重要问题,要进行表决”的制度;删掉了十二大党章关于“党的中央军委主席必须从中央政治局常委中产生”的规定。1992年十四大党章修改时增写了党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路线,删除了顾问委员会的全部内容。1997年党的十五大把邓小平理论作为党的指导思想写进了党章。2002年党的十六大把“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作为党的指导思想、党的性质、党员的学习义务、党员领导干部的基本条件,写进了党章;对人类社会发展的历史进程作出更为科学的表述,增写了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经济制度和经济建设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等内容。增加了党必须按照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原则,在同级各种组织中发挥领导核心作用,党必须适应形势的发展和情况的变化,完善领导体制,改进领导方式,增强执政能力的内容。对申请入党对象的规定作了适当修改,将“其他革命分子”改为“其他社会阶层中的先进分子”。调整了基层党组织的任期,由过去的每届任期三年或四年改为三年至五年,突出强调“重视在生产、工作第一线和青年中发展党员”,将村党支部改为村党组织,并相应地增加了社区居委会党组织等等。

党章的上述修改和变化,决定了党员和各级党组织对党章的学习不是一劳永逸的,而是要不断地进行跟踪学习。从这个角度上,学习贯彻党章是广大党员的终生必修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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