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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赁合同

[ 作者:收录网络  加入时间:2006-11-03 19:06:45被读次  来自:Leesuki ]
 

一、 租赁合同的概念与特征。 (49)

  租赁合同是出租人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向出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其特征是:租赁合同是诺成的、双务的、有偿的合同;租赁合同的标的物是特定的非消耗物;租赁合同转移的是租赁物的用益权,而非所有权;租赁合同具有期限性和连续性,时间是租赁合同的基本要素。
  
  二、 租赁合同的内容和形式。 (117)

  租赁合同的内容包括租赁物的名称、数量、用途、租赁期限、租金以及其支付期限和方式、租赁物维修等条款。
  租赁期限6个月以下的,可以由当事人自由选择合同的形式。无论采用书面形式还是口头形式,都不影响合同的效力。租赁期限6个月以上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未采用书面形式的,不论当事人以期限是否作了约定,都视为不定期租赁。
  
  三、 租赁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 (46)

  (1)出租人的主要义务。包括:按照约定交付租赁物于承租人使用;保证租赁物符合约定的标准和用途;保持租赁物的约定品质状态。
  (2)承租人的主要义务。包括:按照约定的方法或租赁物的性质使用;妥善保管租赁物;取得出租人的同意后,承租人对租赁物进行改善或增设他物。未经出租人同意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烦恢复原状或赔偿损失。承租人将租赁物转租他人的,承租人亦应经出租人同意,按照约定期限支付租金;返还租赁物。
  
  四、 租赁合同的解除。 (173)

  除合同解除的一般法定条件外,租赁合同中,出租人和承租人还可以在一些特殊情况下享有合同解除权。
  出租人的合同解除权情形有:
  1、承租人未按约定方法或租赁物的性质使用租赁物,致使租赁物受到损害的;
  2、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转租的;
  3、承租人逾期不支付租金的;
  4、对租赁期限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又未达成补充协议的,出租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应在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
  承租人在合同解除权的情形有:
  1、对租赁期限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事后又未达成补充协议的,承租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
  2、租赁物危及承租人的安全或健康的,即使承租人订立合同时明知该租赁物
质量不合格承租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
  3、因不可归责于承租人的事由,致使租赁物部分或全部毁损、灭失,不能实现合同目的承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五、 转租、第三人对租赁物主张权利、租赁物收益的归属及租赁权的性质。 (56)

  承租人对租赁物进行转租,应取得出租人的同意。未经出租同意的,出租人可以行使合同解除权。经出租人同意的转租,承租人与出租人之间的合同关系仍然有效;第三人对租赁物造成损失的,由承租人负赔偿责任。
  第三人对租赁物主张权利的,承租人应及时通知出租人,由此给承租人对租赁物的使用、收益造成不利影响的,承租人可以要求减少租金或不支付租金。
  在承租人占有、使用租赁物期间的收益,除当事人有约定的外,归承租人所有。租赁物在租赁期间发生所有权变动的,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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