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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国营企业)

[ 作者:收录网络  加入时间:2006-11-03 19:08:09被读次  来自:Leesuki ]
 

编号:
             国营企业职工劳动合同书
            职工姓名:
            单  位:延边新华印刷厂
  根据吉林省《国营企业全员劳动合同
管理试点工作方案》和我厂全员劳动合同
管理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经延边新华印刷厂法人代表与    共同协商,双方
同意签订本劳动合同书,其内容如下:
  一、合同期限: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共  年
  个月。
  二、试用期限: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年 
 个月。
  一、工作内容、劳动保护及劳动条件
  1.本厂实行八小时工作制和一周一休制。
  2.铅印、商标车间生产岗位实行常年两班制生产,华泰造纸厂实行三班连转
制,其他工种实行一班制生产,但遇到紧急任务时,本厂可以组织加班加点,并支
付合理加班费。
  3.铸字、拣字、排版、纸型、铅版、照相制版等有害职工身体健康的工种,
均有通风排气等防护措施,并享受相应劳动保护。
  4.除排版、装订外基本上都是机械化、半自动化操作。
  5.本厂根据生产、工作需要,按国家有关法律规定,为职工提供必需的安全、
卫生的劳动条件和工作环境。
  二、企业的权利和义务
  权  利:
  有权按照国务院常务会议通过的《企业职工奖惩条例》和国务院发布的《国营
企业辞退违纪职工暂行规定》以及我厂《职工奖惩条例》的有关规定,对职工进行
管理和奖惩。
  义  务:
  1.对职工要进行国家法律、法规、职业道德、社会治安、企业各项规章制度
等教育。
  2.对职工要进行技术业务培训,不断提高职工素质。
  3.加强劳动安全与保护,不断改善劳动条件,保证职工的身体健康。
  4.尊重职工的合法权益,维护职工的主人翁地位,充分调动职工的积极性、
创造性。
  三、职工的权利和义务
  权  利:
  签订劳动合同的职工享有同等的工作、学习,参加民主管理,获得劳动报酬、
政治荣誉、物质鼓励及享受劳动保险福利的待遇。
  义  务:
  1.努力学习政治文化技术,不断提高思想政治觉悟和技术水平。
  2.热爱本职工作,服从分配,努力完成生产工作任务。
  3.遵守国家的法律法律和有关政策及厂内各项规章制度。
  4.爱护公共财产、机械设备、生产工具,节约原材料、能源。
  四、劳动报酬及保险福利待遇
  1.试用期工资:  级  月  元。
  2.学徒工资:第一年  月  元。
         第二年  月  元。
         第三年  月  元。
  3.转正后工资:    元。
  4.定级后工资:    元。
  5.调资晋级:
  6.保险福利待遇。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并结合我厂实际情况执行。
  五、劳动纪律
  1.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2.遵守我厂制订的各项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
  六、劳动合同的续订、变更、解除、终止及违约责任
  1.劳动合同期满之前,企业与职工协商一致,可以续订劳动合同。
  2.劳动合同期限内,企业与职工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
  3.劳动合同期限内,企业与职工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4.下列情况企业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①在试用期内发现不符合上岗条件的。
  ②职工不履行劳动合同,经企业提出警告后,仍不改正的。
  ③职工被除名、开除、辞退、以及被劳动教养、判刑的。
  ④职工因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终结,经劳动鉴定委员会鉴定,具有劳动能力,
企业分配适当工作,本人不服从的。
  ⑤经有关部门批准企业宣告破产,或濒临破产处于法定整顿期间的。
  5.下列情况企业不得提出解除劳动合同:
  ①劳动合同期限未满,又不符合解除劳动合同有关规定的。
  ②患有职业病或因工负伤,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鉴定符合评残等级的。
  ③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和哺乳期的。
  6.下列情况职工可以提出与企业解除劳动合同:
  ①经国家有关部门确认企业劳动安全卫生条件恶劣,严重危害职工人身安全和
身体健康的。
  ②企业不能按照劳动合同规定,保证支付劳动报酬和其他福利待遇超过三个月
以上的。
  ③企业不履行劳动合同,或者违反国家法律和有关政策规定,侵犯职工合法权
益的。
  ④经批准出国或赴港、澳、台定居的。
  ⑤经企业同意自费考入大中专院校学习的。
  7.下列情况职工不得提出解除劳动合同:
  ①由企业公费培训没有达到协商规定服务期限的。
  ②在企业中担任重要生产经营、科研任务,任务未完成的。
  8.劳动合同期满后自行终止。
  9.任何一方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必须提前一个月通知对方,方可办理解除劳
动合同的手续。
  10.签订劳动合同的职工一方,违反劳动合同,对厂里造成经济损失的应根
据后果和责任大小予以赔偿。
┌──────────────────────────────────┐
│七、其他事项                            │
│  在履行劳动合同过程中产生的劳动争议,首先由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
│进行调解,对调解不服的,由县以上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进行仲裁。    │
│                                  │
│                                  │
│                                  │
│                                  │
├─┬────────────────────────────────┤
│ │                                │
│企│                                │
│业│                                │
│意│                                │
│见│                   年  月  日(章)   │
│ │                                │
├─┼────────────────┬─┬─────────────┤
│法│                │ │             │
│定│                │ │             │
│代│                │职│             │
│表│                │ │             │
│或│                │ │             │
│法│                │ │             │
│定│                │ │             │
│委│                │工│             │
│托│                │ │             │
│人│    年  月  日(章)  │ │  年  月  日(章) │
├─┴────────────────┴─┴─────────────┤
│                                  │
│                                  │
│                     年  月  日  生效  │
└──────────────────────────────────┘
┌──────────────────────────────────┐
│                                  │
│              劳动合同续定表              │
│                                  │
│  续定期限  自  年  月  日                │
│                    共  年  个月      │
│        至  年  月  日                │
│  续定合同有关事宜:                       │
│                                  │
│                                  │
│                                  │
├─┬────────────────────────────────┤
│ │                                │
│企│                                │
│业│                                │
│意│                                │
│见│                                │
│ │                  年  月  日(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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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                │ │             │
│定│                │ │             │
│代│                │职│             │
│表│                │ │             │
│或│                │ │             │
│法│                │ │             │
│定│                │ │             │
│委│                │工│             │
│托│                │ │             │
│人│   年  月  日(章)   │ │  年  月  日(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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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年  月  日  生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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