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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应试的解题方法与技巧

[ 作者:收录网络  加入时间:2006-11-10 16:33:07被读次  来自:Leesuki ]
 

 一、正确认识民法应试解题方法与技巧的作用和意义

  从司法考试大纲可知,国家司法考试考试目标是国家统一组织的从事特定法律职业(法官、检察官、律师)的资格考试考试的目标是通过科学、合理、公正的考试方法,检验应试人员是否具备担任法官、检察官和执业律师,从事法律职业所应具备的知识、能力。 可见,司法考试要选拔的是具备一定法学理论并能够把法学理论知识尤其是法律条文运用到实践中去的法律职业人员。其必须具备较强的法律实践能力,能够运用现行法律与基本理论解决实际案例。因此,我们可以对司法考试大致作这样一个判断(从命题角度看):司法考试主要考查考生运用现行法律与基本理论解决具体案例的能力,它不追究艰深的理论煱咐是其主要的题型。这一判断不仅在整个司法考试的试卷之中有所体现,在民法部分体现得尤为突出。通过对司法考试(当然包括民法在内)的考试性质与目标的认识,就可以为我们在具体的考试之中科学地把握解题方法与技巧指明正确的方向。“三段论”是法学所运用的一种常见的逻辑思维方式,这种根据大前提(法律规范)与小前提(法律事实)进而得出结论的思考模式,是符合司法考试案例解题路径的。可见,通过这种思维方式的锻炼对于取得良好的司法考试成绩极为重要。

  在民法学的考试中,扎实掌握民法基本理论,领会法条真实意旨是解题的根本与基础,解题方法与技巧则居于次要之地位。司法考试以案例为主导(民法基本上全部是案例)的特点,结合考场上心理活动的作用,在考试之中还是有一定的解题方法与技巧的(包括心理学意义上的方法与技巧),但切勿本末倒置,没有脱离实际的纯粹方法与技巧。

  二、民法应试解题的一些具体方法与技巧

  1.所考题型部门法的识别与判断。即首先确定本题所考的知识点是否属于民法学的内容,这一点还是比较容易判断的。一般说来,能够与民法学产生混淆的部门法有民事诉讼法、行政法、经济法的一些内容等。近年来司考命题中跨部门法的题型不足为奇,将民法与民事诉讼法的知识点放在一起考,也是合乎生活与法律事实的;民法与行政法的案例题有时也有混淆的可能性,迷惑人之处在于一些行政主体与行政相对人之间的行政关系较难确认,究竟是纵向关系还是横向关系,不易识别。民法与经济法的一些部门也可能产生混淆,如合同法中的买卖合同与产品质量法的混淆。

  2.找准“题眼”,提取信息,缜密分析,构建民事法律关系。找准“题眼”,即所谓确定该题所考的知识点或民事法律制度。近年的考题中,直接考查知识点或简单地考一个知识点的题目已经较少,更多的是绕个圈子命题,而且一个题目往往涉及几个相关知识点。找准“题眼”,就等于做对该题的一半,避免全盘皆输的“悲剧”发生。提取信息,即善于从题干中发现与“题眼”相关联的法律信息,这些信息往往涉及所考法律制度的定义、典型特征、构成要件等。找准“题眼”与提取信息是两个相辅相成、难以分开的过程,但又不完全相同:找准“题眼”是根据所提取信息进行的初步判断,而对问题的最终解决尚需进一步提取更详尽的信息。缜密分析、构建民事法律关系,就是根据所考的“题眼”,考查民事法律制度,全面收集对该制度有意义的法律信息,运用已掌握的法理知识,构建民事法律关系,进而把握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上述思维过程对于卷四中民法案例题的作答更应如此,而对于卷三中的民法试题的作答而言,可能要简化一些,或者是杂糅在一起。

  3.“因法设题”与“因题找法”。“因法设题”是司法考试命题者的一种命题思路,其含义在于:命题者一般是先在头脑中确定要考查的内容与知识点,然后检讨所要考查知识点所适用的法条,并根据法条具体设计考试的题目。“因题找法”要求考生应把握命题者的命题思路,答题时针对性地采取一种逆向的思维方式解题。实践证明,上述解题思路是有效可取的。

  4.解答卷四中民法案例分析题时,一定要理清思路,通盘考虑后再统一答题。由于卷四的考查要求显然高于前三卷的考查要求,它要求考生自己给出问题的答案,而不是让考生去选择问题的答案。许多考生在平时复习时,往往是在头脑中一形成抽象、模糊的大致答案后,就急于翻看参考答案,而且基本上没有动笔的习惯,所以导致大多数考生在考场上答题时眼高手低,对问题似是而非、思路不清。结果试卷上前涂后改,大大降低了第四卷的得分。正确的做法应该是先理清思路,对所考问题通盘考虑后再一并解答。而这一做题思路与习惯的形成有待于平时练习时严格的自我要求,练习时要事必躬亲,勤于动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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